发文单位: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文 号:津价费[2006]19号
发布日期:2006-1-20
执行日期:2006-1-20
市教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大学等35所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52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天津大学、南开大学示范性软件学院仍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大学、南开大学软件学院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2]345号)规定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一月二十日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