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藏财综字[2003]59号
发布日期:2003-11-17
执行日期:2003-11-17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局、拉萨海关: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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