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字[1998]67号
发布日期:1998-4-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今年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由征收机关予以退还。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