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采伐销售原木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7-8-8 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国税函[1997]209号

发布日期:1997-8-8

怒江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划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请示》(怒国税函[1997]16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单位和个人通过购买整座山(采伐权)的方式采伐销售的原木,应视同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将整座山的树木划归企业后,企业再采伐销售的原木,按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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