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营业税“典当业”税目中“死当物品销售”子目税率的通知

1993-5-19 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字[1993]第014号

发布日期:1993-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国务院已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由3%提高到5%,鉴于营业税“典当业”税目中,“死当物品销售”与“商品零售”同属商品销售行为,为了平衡税收负担,我部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典当业”税目中的“死当物品销售”子目的税率,由3%提高到5%。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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