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营字[1987]37号
发布日期:1987-7-13
随着商业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小型国营商业企业逐步推行由集体或个人租赁经营的新的经营方式。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租企业收取的租赁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目前各地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支持商业体制改革的顺利发展,根据今年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租小型商业企业取得的租赁费收入,暂缓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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