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6]201号
发布日期:1996-11-12
新疆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将新疆石油管理局、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和吐哈石油勘探开发会战指挥部开采的原油资源税税额,由每吨12元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财政部驻新疆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