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冀财税字[1998]4号
发布日期:1998-12-26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6号《关于发布〈境外所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