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冀地税函[2005]159号
发布日期:2005-8-1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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