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文 号:桂税发[1994]251号
发布日期:1994-6-9
各地、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屠宰税下放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5号)转发给你们,对在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照章 征收屠宰税。请依照执行。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康树集团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