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文 号:外经贸计财调字[1994]第187号
发布日期:1994-4-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对外贸易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部(计财司)反映。
上一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立即纠正向农户摊派生猪屠宰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