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发[2005]106号
发布日期:2005-4-12 10:38:09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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