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新疆自治区税务局
文 号:新税三字[1994]026号
发布日期:1994-4-19
(一)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各项建设基金,一律纳入销售统一核算,并单独反映。
(二)各项建设基金纳入销售统一核算后,应单独计算应交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扣除以上税金后的部分转作建设基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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