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外字[1987]333号
发布日期:1987-11-25
广州市税务局:
税外[1987]651号文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旅游业务所收取的旅游服务收入,如果包含有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可自行到本批复之月份起,准其按扣除代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交通费后的收入额计算缴纳工商统一税。对过去已作出的税收处理,可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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