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永定县新在坑煤矿有限公司新在坑煤矿改建项目的批复

2007-4-13 16:58 

发文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  号:闽经贸许可〔2007〕35号

发布日期:2007-4-13

执行日期:2007-4-13

永定县新在坑煤矿有限公司:

  根据《煤炭法》、《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的相关规定,经龙岩市煤炭管理局的初审和我委组织专家审查,同意你司新在坑煤矿改建项目的立项。矿井保有储量为314.1万吨,设计可采储量226.9万吨。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服务年限16.8年。矿井开拓方式为斜井开拓。

  在下一步编制初步设计及安全专项设计时,你司应按《永定县新在坑煤矿有限公司黄田新在坑矿改建工程可行性方案说明书》和专家组提出的相关意见进行设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RSS|地图|最新
特别推荐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联系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