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载能工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03-5-13 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5-13

执行日期:2003-5-13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单位:

近年来,我区高载能工业发展迅猛,已经成为快速发展的优势特色产业之一。但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布点分散、规模小、产业链短、产品档次低、污染严重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高载能产业的健康发展。为加强对高载能工业的宏观引导,依据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持续发展并重和因地制宜、集中发展、合理布局及扶优扶强、鼓励上规模、上水平、淘汰落后的原则,通过清理、整顿,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提高生产规模和质量水平,促进高载能工业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把我区建设成为国内最大的高载能及深加工产品基地,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载能产品,主要指电解铝、电石、铁合金、金属钠、工业硅、电解烧碱、金属钙、稀土金属、稀土合金、电煅炭、电解黄磷、合成氨、金属镁、电解铜、电解锌、电解铅、碳化硅。要根据市场需求,适度控制初级产品总量。鼓励发展聚氯乙烯、石灰氮、草酸、双氰胺、硫脲、二氨基吡啶、硫酸二甲脂、3,3二氯联苯胺、二甲基二硫、氯乙酸、甲基硫磺酰氯、靛蓝等深加工产品。

二、新建高载能项目,必须进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高载能工业园区。

三、新建高载能项目,硅铁的矿热炉炉型必须达到12500KVA以上;生产电石的矿热炉炉型必须达到17500KVA以上;生产工业硅、特种合金的矿热炉炉型必须达到6300KVA以上。目前已经建成投产的6300KVA电石、硅铁矿热炉,要在2004年底前逐步改造成为具备上述标准的炉型。

四、作为终端产品出售的硅铁生产能力达到2万吨/年以上,电石生产能力达到3万吨/年以上。

五、新建高载能项目必须配备完善有效的环保设施,实现达标排放。目前已经建成投产的高载能企业,必须在2003年底前配备环保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六、淘汰开放式矿热炉和3200KVA以下(包括3200KVA)矿热炉以及各种土法冶炼技术装备。对被淘汰的工艺设备不准再投入生产。

七、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验收、认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和产品,可优先供给生产用电,并享受0.266元/KWH含税到户优惠电价以及各盟市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再享受优惠电价以及其它优惠政策。

八、积极鼓励高载能企业自备电和电力企业对高载能企业直供电,以降低产品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高载能工业园区以外的高载能项目,目前也必须符合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规模要求,并实现环保指标达标排放,方可继续生产。

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高载能企业进行清理、改造,并将情况于2003年1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12月底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对高载能工业园区和高载能企业进行认定和验收。

此前所发文件与本指导意见不相一致的,均以本文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十三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特别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