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司法厅
文 号:浙司[2004]179号
发布日期:2004-8-25
执行日期:2004-8-25
各市司法局:
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将于9月18、19日在全国统一进行。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考试监察工作,确保考试成为“最权威、最规范、最严格、最廉洁”的国家考试,现通知如下:
一、要重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司发通[2002]31号),进一步认识做好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市司法局要对司法考试中的监察工作认真研究,作出部署。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从事考试监察工作的同志要明确工作任务,切实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为监察工作提供方便。根据司法部的规定,监察人员列席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监督检查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受理对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在报名、考试期间,监察人员要进行现场监督。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严格落实这些规定。
三、各监察部门尤其要抓住重点环节,按照司法部的规定,认真抓好考试期间试卷的运送、存放、开启、考试报名、考试封卷等程序中的监察工作。要主动向党委、党组汇报对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的设想和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司法考试的顺利进行。要加强对涉考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严防失密、泄密、徇私舞弊和其他违反司法考试纪律的现象发生。
四、要及时严肃查处司法考试工作中司法行政系统内部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及时作出监察建议和意见。如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除追究当事人、主管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要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向社会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监督举报电话;对群众有关司法考试的举报投诉要热情接待,及时处理回复;对经调查基本属实的违法违纪事件要及时报告省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