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办公室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昌州党发[2005]10号
发布日期:2005-3-30
执行日期:2005-3-30
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州党委各部、委、办、局,自治州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州直事业单位:由州委组织部和州人事局拟定的《昌吉回族自治州事业单位职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办公室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3月30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事业单位职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自治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州职员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新党办[2004]14号)、《昌吉回族自治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昌州政办[2004]13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职员是指事业单位聘任在行政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职员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人才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以编定岗、因事设岗、按岗聘任、按岗取酬的原则。
第二章 职务等级与岗位设置
第四条 事业单位职员职务实行等级制。根据本州实际,职员职务等级为三级职员(正)、三级职员(副);四级职员(正)、四级职员(副);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不设一级职员和二级职员职务。
第五条 事业单位职员岗位包括领导岗位、中层行政科室领导岗位和一般管理岗位。职员岗位总数应控制在事业单位"八定方案"规定的比例以内。
第六条 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具体按以下规定设置:
(一)领导岗位及中层行政科室领导岗位的职员等级及其数额按事业单位"八定方案"有关规定确定。
(二)领导岗位最高设置为三级职员的事业单位,可设置四级职员(正)及以下一般管理岗位。四级职员一般管理岗位可按四级职员领导岗位的50%设置,其中四级职员(正)的比例不得超过二分之一。
(三)领导岗位最高设置为四级职员(正)的事业单位,可设置四级职员(副)及以下一般管理岗位,其中四级职员(副)的比例不得超过四级职员领导岗位的50%。
(四)领导岗位最高设置为四级职员(副)及以下的事业单位,可设置五级、六级职员。
(五)五、六级职员岗位根据需要设置,不设限额。
第七条 事业单位职员可根据条件确定一次性四级职员职务,一次性职务不受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结构比例的限制。对工作表现一贯较好,符合任职条件,在管理岗位工作满十年以上,工作年限满二十五年的,可一次性确定四级职员(副)职务,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确定四级职员(正)职务。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八定方案"和职员职务等级结构比例编制职员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各职务等级职员的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任职条件,经主管部门审核、组织人事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九条 职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
(三)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
(四)熟悉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胜任所任岗位职务,履行聘任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
(五)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职员任职的资格条件:
(一)三级职员(正)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三级职员(副)2年以上;
(二)三级职员(副)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四级职员(正)3年以上;
(三)四级职员(正)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四级职员(副)2年以上;
(四)四级职员(副)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五级职员3年以上;
(五)五级职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六级职员3年以上;大专毕业后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工作年限满4年以上;
(六)六级职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
应聘事业单位领导岗位职员,还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优异、表现突出,得到群众公认的事业单位职员,也可破格聘任相应的职员等级。
第十一条 原被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改聘职员岗位,原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可视为三级职员(正)及以下职务的任职年限,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可视为四级职员(正)及以下职务的任职年限,原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可视为五级、六级职员的任职年限。
第四章 聘任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职员实行聘任制。职员的聘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职员岗位设置方案,按照岗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职员的聘任方案要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岗位上的职员,可采用直接聘任、竞争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考任等多种方式聘任,聘任程序由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具体制定。事业单位党内领导职务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办法进行管理;群众工团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章程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中层管理岗位上的职员,主要在本单位内部实行竞争聘任。对一些专业性较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的岗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一般职员,在编制范围内实行双向选择、按岗聘任。聘任的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聘任方案;
(二)公布岗位信息;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或素质测评;
(五)竞聘演说和民主测评;
(六)组织考核;
(七)聘任。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空编空岗补充一般管理岗位职员,一般应公开岗位和条件,采取公开招考的办法择优聘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员,按照州党委《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州党办发[2003]80号)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职员的聘任期不得超过聘用合同期。初次聘任领导岗位的职员应有6-12个月的试用期,初次聘任事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及以下岗位的职员应有3-6个月的试用期。聘任期内包括试用期。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聘任职员应签订聘任合同,制发聘任通知书。聘任合同和聘任通知书格式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制定。
第五章 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管理职能、岗位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对职员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职员培训分为任职培训、岗位知识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每人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2天。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职员培训内容应根据事业发展和岗位工作的需要设置,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法律知识,政策法规,市场经济知识,领导科学,管理科学,电子政务,专门业务知识等。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职员培训工作要纳入自治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统一规划管理之中,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职员参加培训情况要作为职员聘任、考核、晋升、奖惩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核字[1995]266号)和《昌吉回族自治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昌州政办[2004]138号)的有关规定对职员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应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职员的考核,要以所聘任职务的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标准,考核的等次分别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职员职务续聘、晋升、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聘任期满,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对其进行考核,并结合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年度考核等情况,决定对其续聘或终止聘任。
第七章 工资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职员按聘任岗位确定其档案工资,单位内部可实行实际工资与档案工资分离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职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档案工资。
第二十七条 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档案工资。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签订至退休聘用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职员同时被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须从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之次月起,选择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或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职员制度的管理、监督部门。其中组织部门负责事业单位领导岗位及中层领导岗位职员的管理;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四级职员(正)及以下一般管理岗位职员的管理。组织、人事部门对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职员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人事政策法规及本暂行办法,在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职员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与受聘职员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人事争议,经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无效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昌吉州委组织部、昌吉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