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7-7 0:0 

发文单位:昌吉回族自治州人事局

文  号:昌州人字[2003]167号

发布日期:2003-7-7

执行日期:2003-7-7

各县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州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化自治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人事代理有关程序和办法,促进各类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社会化服务,现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事代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望各县(市)、各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当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州人事局反馈。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事局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自治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人事代理有关程序和办法,促进各类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社会化服务,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国家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第1号令)及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由具有人事代理资格的人才代理机构为被代理人(单位)提供的以人事档案管理为核心的社会化人事管理服务,是与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新型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机构,由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工作。未经授权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人事代理业务。

第四条 人事代理的范围及对象

(一)党和国家机关(含人民团体,下同)新进工勤人员,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推行公务员制度中依照管理、参照试行、参照管理的除外,下同)人事制度改革后新进各类人员;

(二)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自治州内待就业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和区内外重点院校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单位以及不具备档案管理资格的单位接收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各类大中专毕业生;

(六)进入市场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

(七)律师、会计、审计、监理、造价、评估等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八)外国企业驻昌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九)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十)其它流动人员。

第五条 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一)为委托单位和个人提供人事人才政策咨询和人事业务指导服务;

(二)为委托单位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人事、劳资等业务培训方案;

(三)为委托单位代办人员录用和人才招聘、引进等人事手续;

(四)与委托单位合作开展人才岗位培训和转岗培训,并为单位引进的紧缺人才办理"农转非"手续;

(五)为委托单位和个人代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并出具与人事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六)为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办社会养老统筹、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收缴、转移等手续;

(七)为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办人事考试报名、职称评审、证书发放等相关手续;

(八)为委托单位和个人办理工龄核定、档案工资调整、身份认定、考核工作及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手续;

(九)为委托单位和个人办理党团组织关系接转、户口转落、因公(私)出国(境)政审手续;

(十)为委托单位和个人代理人事争议仲裁有关事宜;

(十一)为委托单位和个人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

(十二)为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及流动人员管理人事档案;

(十三)其他需要为委托单位服务和承担以求职择业为主体的个人代理服 务。

第六条 人事代理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代理和单纯保存人事档案两种形式。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委托代理。

第七条 人事代理业务程序

(一)单位委托代理

1、单位须出具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填写《人事代理委托书》,提出委托代理项目;

2、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一式两份),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委托单位提供人员花名册、聘用合同和人事档案;

3、对人事代理有关材料登记、入库,并向单位出具回执;

4、办理当年人事代理交费手续;

5、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指派人事代理人,定期走访代理单位,并按委托项目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二)个人委托代理

1、由本人填写《人事代理委托书》,并出具身份证原件或单位证明等有效证件;

2、经代理机构审定后,向本人人事关系、档案所在单位出具商函或调档函,按规定接转其人事关系、档案,并审核、登记、入库;

3、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一式两份),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4、办理《人事代理服务手册》和当年人事代理交费手续,并按合同委托项目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三)个人单纯保存档案

1、本人填写《人事代理委托书》;

2、经代理机构审定后,向档案所在单位发调档函,按规定接转人事档案并审核、登记、入库;

3、双方签订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书(一式两份),同时办理交费手续。

第八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以前出台的人事代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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