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下达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省级挂牌督办任务的通知

2007-6-26 18:2 

发文单位: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文  号:黔环专[2007]10号

发布日期:2007-6-26

执行日期:2007-6-26

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2007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经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贵州水泥厂等39家环境违法企业实施挂牌督办(名单附后),限期上述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督办要求,消除环境违法状态。现将督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挂牌督办的39家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挂牌督办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督办要求抓紧制定整改方案,并于7月1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所在市(州、地)级环保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确保按时完成挂牌督办任务。

  二、各地政府要综合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的手段抓好挂牌督办工作的落实。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39家责任单位按期完成挂牌督办任务。

  三、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监督。各地要将有关督办情况及时向媒体和社会通报,对挂牌督办企业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强大的社会压力,充分利用舆论监督力量,督促挂牌督办企业按时完成督办任务。

  四、省监察厅、省环保局实行联合办案制度,对39起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督促各级政府层层落实责任,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彻底整改。凡是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必须依法关停,完不成督办任务的要追究政府和部门有关人员以及由国家机关任免的企业负责人员的责任。严肃查处破坏环境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地方政府以各种方式干预环保部门执法的,环保部门及其他行使职权的部门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挂牌督办企业名单表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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