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公司法高频考点讲义(七)

  十、公司组织机构的完善

  重点提示:公司组织机构的完善即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的完善。考生尤其要注意临时股东会和临时董事会提议、召集和主持的相关规定以及累积投票制的规定,职工参与制度(职工董事、监视制度)的规定,这是今年司法考试本部分考察内容的重中之重。

  (一)股东会制度的完善

  1.股东会决议的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出席会议股东签字。股份公司: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2.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和召集制度。(2小点)

  A、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

  提议主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40条)。(与股份公司临时董事会召集条件相同,股份公司股东会召开是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而不是1/3以上董事)

  召集和主持顺序:

  第一顺序:董事会。董事会分两种情况:1)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2)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顺序:监事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顺序:股东。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41条)注意数字

  B、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条件:(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此处规定请求召集权,但如果直接召集,需连续90天持股)(四)董事会(有限公司是1/3以上董事,与股份公司董事会召开条件相同)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七)F122: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不是资本)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特别决议)

  召开时间:2个月。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和主持顺序:

  第一顺序:董事会。同有限公司

  第二顺序:监事会。同有限公司

  第三顺序:股东。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注意数字

  3.股东会会议的表决

  (1)计算方法:普通决议过半数(不包括本数),特别决议2/3以上(包括2/3)。

  (2)计算基数。

  有限公司:全体出资额。

  股份公司:出资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但16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临时提案制度: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无此规定

  (1)提案主体: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注意没有持股时

  间限制。

  (2)提案时间:10.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书面提交董事会;

  (3)通知股东时间: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提案内容要求: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

  5.累计投票制度:只适用于股份公司

  定义: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适用范围: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二)董事会制度的完善

  1. 董事会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如果规模小、人数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5-19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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