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2002年)
13.王华,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华没有犯罪行为,经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B.人民检察院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C.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但不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D.人民检察院应当写出书面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答案及解析:D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一共有五类:一是贪污贿赂犯罪,二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四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五是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本案王华涉嫌实施的挪用资金罪并不属于以上五类案件,因此,A不正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第262条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据此,可排除B;同时,D符合该规定,为正确答案。C不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条规定:“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14.被告人郑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该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此时,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哪种处理?
A.同意判处死缓、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
B.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处刑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认为原判刑罚太重,不同意判处死缓,直接改判有期徒刑15年
D.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答案及解析:B 《六部委规定》第47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8条第3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B项改判死刑显属不当。《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5条规定:“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裁判:(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三)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四)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所以ACD不应选。
15.某市政府机关职员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答案及解析:C 《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因此,间谍罪应由国家安全机关侦查。AB项排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16.乙市M区人民法院对孙某盗窃罪和抢劫罪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不抗诉,但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不当。一审对孙某盗窃罪和抢劫罪分别判处2年和9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10年,而两罪准确量刑应分别为5年和7年。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在7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为10年
C.维持一审判决
D.维持一审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将一审判处的9年有期徒刑改为7年,并在7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答案及解析:D 《刑诉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高法解释》第257条第1款第3项规定:“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罪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因此,A、B均不正确。《刑诉法》第189条第2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因此,C亦不正确。只有D符合《刑诉法》及《高法解释》的规定。
1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
答案及解析:B 《刑诉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排除A.《刑诉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排除C.《高法解释》第1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排除D.
18.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组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谁有权对王某是否回避作出决定?
A.王某所在公安机关的负贵人
B.该人民法院院长
C.本案的合议庭
D.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
答案及解析:B 《刑诉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高法解释》第32条规定: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因此选B.
19.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
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
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
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
答案及解析:C 根据有关的法学理论,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从本质上看,书证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而物证则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起证明作用。本题题干中的信件是以其所记载的思想内容起证明作用的,因而是书证;字条则是通过其外部特征起作用的,因而是物证。所以选C.
20.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王某被判处拘役,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赵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对谁可以依法暂予监外执行?
A.张某和王某
B.王某和李某
C.李某和赵某
D.张某和李某
答案及解析:B 《刑诉法》第214条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仅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题中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罚的只有王某和李某,因此B为正确答案。
21.被告人郑某在法庭审判期间死亡,同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已能够确认郑某无罪。对此案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
A. 以判决宣告无罪
B.以裁定终止审理
C. 以决定终止审理
D.撤销案件
答案及解析:A 《高法解释》第176条第9款规定:“审判期间,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据此A当选。
22.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下列哪一法院审判?
A.犯罪地人民法院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
C. 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
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答案及解析:C 《刑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育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应在何种情况下执行?
A.判决生效后执行
B.判决宣告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C.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以后
D.二审审理结束,判决作出以后
答案及解析:B 《刑诉法》第2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2003年)
13.甲和乙是盗窃案的共犯,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同一监狱服刑。二人在服刑期间脱逃至A市。甲在A市某宾馆吃饭时被抓获,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甲在A市还犯有盗窃罪;乙在A市抢劫时被当场抓获。对甲和乙所犯的新罪应当如何进行侦查?
A.二人均由监狱一并进行侦查
B.二人均由A市公安局一并进行侦查
C.甲由监狱进行侦查,乙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D.乙由监狱进行侦查,甲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答案及解析:C 《刑诉解释》第14条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确定相应的侦查机关,故选C.
14.在审理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甲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A.依法拘传自诉人
B.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C.延期审理
D.按自诉人撤回起诉处理
答案及解析:D 依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自诉人经过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故选D.
15.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未提出抗诉或者上诉,但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审民事部分判决正确,但刑事部分判决有错误。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指令下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
B.裁定将全案发回重审刑事部分
C.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依法判决
D.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
答案及解析:C 依《刑诉解释》第26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回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故选C.
16.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部门,并建议侦查部门重新侦查
B.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C.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处理
D.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补充侦查
答案及解析:B 依《检院规则》第237条规定,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检察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①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②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③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故选B.
17.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趁上厕所之机逃跑,较长时间一直未被抓获,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延期审理的决定
B.延期审理的裁定
C.中止审理的决定
D.中止审理的裁定
答案及解析:D 依《刑诉解释》第1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18.某人民检察院渎职犯罪侦查部门接到群众的举报,对某单位领导在一起责任事故中的失职行为立案侦查,经侦查认为该领导虽然有过失,但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该检察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
A.免予起诉
B.撤销案件
C.不起诉
D.终止侦查
答案及解析: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诉法第15条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具体说来,若处于侦查阶段,应当撤销案件。故选B.
19.被告人张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张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某犯有抢劫罪。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
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C.被告人张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某由军事法院管辖
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张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及解析:C 《高法解释》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故选C.
20.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发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的第二审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该检察分院按下列哪一个程序处理是正确的?
A.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B.向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C.报请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D.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答案及解析:C 依《刑诉解释》第30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系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主要包括两方面:①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②来自作出生效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时,无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它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1.孙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列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院提起抗诉。第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孙某死刑立即执行。对此案的处理,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第二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
B.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因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核准权已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不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该死刑判决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应当生效,执行死刑
答案及解析:B 《六机关规定》第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其中,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该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是否下放,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法解释》第274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因此,B项正确。
22.在第二审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个表述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A.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被告人的父亲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诉,法院第二审判决对被告人加刑
B.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判决在不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抢夺罪改为抢劫罪
C.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但量刑偏轻,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对被告人加刑
D.第一审判处被告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对盗窃罪量刑偏轻,而对故意伤害罪量刑偏重,故在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盗窃罪的刑期,减少故意伤害罪的刑期。
答案及解析:B 《高法解释》第25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进行下列具体规定:(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故选B.
(2004年)
21.刘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后刘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下列哪项处理?
A.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B.认为原判刑罚太重,不同意判处死缓,直接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
C.认为原判刑罚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同意判处死缓,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
答案及解析:C 对于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核准死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改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本题中ABD符合上面列举的三种结果,而对于C高级法院是不可以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
22.张某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依法可以作出什么处理?
A.请求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B.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C.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D.要求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答案及解析:D 本题考察的是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而不能直接向上一级检察院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3.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被告人还有诈骗的犯罪事实没有起诉。对此,该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
A.直接就盗窃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B.将盗窃案和诈骗案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C.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
D.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答案及解析: C 本题考察的是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检察院尚未起诉的新的罪名时如何处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中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所以本题中是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而不是建议补充侦查。
24.在一起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因对法院审理不满,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对此,法庭应如何处理?
A.追究自诉人法律责任,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B.拘传自诉人到庭
C.按撤诉处理
D.宣告被告人无罪
答案及解析:C 本题考察的是自诉案件的审理特征。对于自诉案件允许自诉人撤诉,自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那么人民法院视其为撤诉。而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撤诉的原则上不可以以同样事实和理由再起诉,除非是由于证据不足而撤诉的。
25.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A.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萧某委托了辩护人,而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B.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未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
C.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
D.外国人约翰涉嫌诈骗,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答案及解析:B 本题考察的是指定辩护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可见,在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是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时,才是“应当”指定辩护人,其他情况下都属于“可以”指定的情形。
26.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诈骗案时,因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合议庭曾两次决定延期审理。县人民法院第二次恢复法庭审理后,公诉人又提出案件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合议庭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同意延期审理
B.不同意延期审理
C.根据案件复杂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D.报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答案及解析: B 本题考察恶毒是延期审理的次数。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所以本案中公诉人又提出案件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
27.张某系L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该市河东区。1999年10月25日晚,香港居民孙某在河西区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该区天平大酒店,下车时将背包遗忘在车上,内有价值近4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孙下车后即意识到背包遗忘在车上,于是找到张某,向其索要。张某谎称并未见到背包,拒不交出。该案一审管辖法院应当是哪个法院?
A.河东区人民法院
B.河西区人民法院
C.市中级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
答案及解析:B 对于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主要指的就是犯罪行为实施地,本案中,被告人住所在河东区,但整个犯罪行为和他实际取得财产的地点都在河西区,所以应由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28.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受理李某的自诉
B.在李某和刘某之间进行调解
C.告知李某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D.不受理李某的自诉
答案及解析: D 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的特征,所谓“可分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本案中,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不应当受理。
29.下列哪一种案件不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A.骗取出口退税案
B.受贿案
C.私分国有资产案
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答案及解析: A 本题考察的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一)贪污贿赂犯罪(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对于涉税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侦查。所以,本题中的BCD分别属于贪污贿赂或者渎职犯罪等,应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对于A属于涉税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侦查。
30.在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某甲抢劫案时,甲的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明被告人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在此情况下,律师可以进行什么诉讼活动?
A.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B.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但不得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C.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
D.申请公安机关提供该证据材料
答案及解析:A 本题考察的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对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包含三个方面,其中第三方面就是指当律师调查取证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代为调查取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同意调查取证的应当亲自进行,不能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后就拥有了阅卷权,有权到法院、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而不需要经过法院、检察院的同意。所以,本题答案应选A,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31.孙某以张某构成诽谤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张某未被羁押的情况下,该法院立案后应在下列哪个时间内宣判?
A.一个月
B.一个半月
C.三个月
D.六个月
答案及解析: D 本题考察的是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此,本题答案为D.
32.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重大贪污案件过程中,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高某。负责执行的公安人员执行逮捕时发现高某已经潜逃,该人民检察院决定通缉高某。该案中,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是哪个机关?
A.市人民检察院
B.市人民法院
C.市国家安全机关
D.市公安机关
答案及解析: D 本题考察的是通缉令的发布主体。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和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通缉的决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犯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人民检察院应当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及时检查监督通缉的执行情况。所以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是公安机关,本题答案为D.
33.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某等共同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曹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构成犯罪,但曹某在二审作出裁判前因病死亡。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
A.裁定全案终止审理,原判决自行生效
B.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C.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宣布对曹某终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
答案及解析:D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所以本题答案为D.
34.孙某在甲市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是监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由甲市法院作出假释裁定。在假释期间内,乙县公安机关发现孙某曾参与当地一起诈骗案,于是将其抓获归案,并由乙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到乙县人民法院审判。该案中,应当由哪个机关撤销原来的假释裁定?
A.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B.乙县人民法院
C.甲市监狱
D.乙县公安机关
答案及解析: B 本题考察的是假释的撤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予以撤销;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缓刑、假释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缓刑、假释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所以,本题答案为B.
35.被害人在临死前向抢救他的医生魏某讲述了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医生魏某就该情况向司法机关作证。根据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理论,医生魏某的证言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
A.言词证据、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B.言词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C.言词证据、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无罪证据
D.实物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答案及解析:B 证据可以分为以下五种:
1、根据证据和当事人主张事实的关系 本证 反证
2、按照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 派生证据(传来证据)
3、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4、证据的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5.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 控诉证据(有罪证据) 辩护证据(无罪、罪轻证据)
本案中,医生魏某的证言是已言语形式表达的,属于是言词证据,所以首先把答案D排除,它又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存在还是不存在的,所以属于直接证据,这样就把C排除,同时是不利于被告人,能证明他有罪的,所以是有罪证据,由于是转述别人的话,所以是传来证据。因此本题答案为B.
36.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起诉
B.撤销案件
C.宣告无罪
D.移送法院处理
答案及解析:B
本题考察的是刑诉法第15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与不同阶段的处理”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本案中,已过犯罪追诉时效,但是处于侦查阶段,所以结果是撤消案件。
37.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时,原审被告人王某收到抗诉书后下落不明。该法院应当作出什么处理?
A.驳回抗诉
B.中止审理
C.终止审理
D.裁定维持原判
答案及解析:B 中止审理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情况: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应当中止审理;
(2)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有不宜审理情形的,应当中止审理,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五)其他。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4)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本题就属于其中的第二种情况。
38.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后高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县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罪名认定不当,量刑过轻,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判处有期徒刑6年。市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
B.在维持原判罪名的情况下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
C.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将罪名改为抢劫罪
D.维持原判
答案及解析: C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进行下列具体规定: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其中第〔三〕项“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所以本题答案为C.
(2005年)
2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
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
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
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
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
答案:D
考点:对程序公正含义的理解
详解:本题考察的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尤其是对程序公正的理解。ABC都是程序公正的体现,而D则是实体公正的一种体现。程序公正与否,与刑事诉讼判决结果是否符合事实真相没有关系,这就是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之一。
评论:这虽然是一个纯粹理论题目,但难度适中,关键是把握好程序公正的独立性,这也向考生复习司法考试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注意理论基础的培养。
22.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答案:C
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第5款的内容可见,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在法院审判阶段,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最高院的司法解释176条进一步作了解释,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己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表面看来,B和C都有可能是对的。但仔细推敲起来,C才是正确的。因为,本案中已经明确交代,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根据刑诉15条规定的精神,这时法院就无需进行审理,也无需查明案件事实和认定证据材料,确认被告人罪之有无的问题也就更谈不上了,因此只能撤销案件。
评论:有一定难度。表面看来比较简单,但该题目设置了一个陷阱,即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考生要注意“开庭前”这一个关键点。
23.下列哪一种情形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
A.现役军人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
B.发现现役军人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
C.退役军人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
D.到部队看望朋友的张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
答案:A
考点:军事法院管辖的范围
详解:高法解释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显然A是符合该规定的。高法解释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B属于(三)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题中并没有交代他在服役期内是否犯有其他罪行,需要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这种情况下,笔者主张视为没有其他罪行;C属于(四)的情形,注意的是,题目中明确指出犯的罪行是盗窃,显然不是军人违反职责罪;D属于(一)的情形。
评论:难度适中,该题目尤其要注意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这也是判断军事法院管辖的一个重要标准。
24.某市检察院张某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故申请回避并经检察长同意。下列关于张某在申请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无效
B.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有效
C.取得的证据有效,但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
D.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
答案:D
考点:侦查人员申请回避的法律后果
详解:刑诉法对应当回避的情形以及侦查人员申请回避的后果,分别作了规定:刑诉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刑诉法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此,高检规则30条进一步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显然,本案中,检察院张某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自行申请回避并经检察长同意,属于刑诉法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根据高检规则30条的规定,张某在申请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因此,D是正确的。
评论:难度适中,关键注意高检规则30条的内容。
25.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
B.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不同
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
D.承担的刑事诉讼职能不同
答案:D
考点: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详解:该题目笼统的考察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并没有区分公诉还是自诉。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概括的讲,两者的介入时间并没有差别。根据刑诉法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刑诉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由此可见,两者都是: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介入;自诉案件随时介入。因此,A是不正确的;
其次,关于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问题,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差别待遇。刑诉法32条、41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第41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32条的规定执行。高法解释33条,对辩护人的范围作了进一步限制性规定,同时该解释的第47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因此,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是相同的,B显然不正确。
第三,关于辩护人与代理人是否出席法庭是否不同的问题。答案是非常明确的,两者都有权出庭,参加法庭调查与辩论等等。比如刑诉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因此C是不正确的。两者承担的诉讼职能的差异则是根本性的差异:刑诉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高法解释第48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D是正确的。
评论:难度适中。本题目理论性比较强,考察辩护与代理的差异与共性问题。
26.下列哪一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A.韩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
B.马某盗窃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
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
D.吴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
答案:C
考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
详解: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即“犯罪人+犯罪行为”。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不是可以单独地、直接的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它的含义是指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的说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追诉的人所实施的。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结合本题目,韩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并不能单独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A属于间接证据;马某盗窃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由于该陈述只涉及到犯罪的危害后果(犯罪行为),并没有指出谁是犯罪人,因此,只揭示了部分案件事实,并没有揭示主要犯罪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D中的吴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该结论也只能证明被告人到过现场,并不能证明他曾经投过毒,因此也是间接证据。C中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该录像揭示了案件的主要事实,即有犯罪人也有犯罪后果(也即犯罪行为),因此属于直接证据。
评论:难度适中,本题目是一个理论性比较强的考题。在掌握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时,注意与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的区分相区别。
27.下列关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
B.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处罚于段
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
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机关决定
答案:A
考点: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差异与共同点
详解: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根本性差异表现在性质不同。司法拘留是一种排除性措施,是针对已经出现的妨碍诉讼活动的严重行为而采取的。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其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惩罚和教育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据此,BC都是错误的,它们没有区分三种拘留之间的性质,A的表述是正确的。另外,刑事拘留依法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刑诉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诉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诉法第六十条,以及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拘留一般依法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所以D也是错误的。
评论:这是一道跨学科的、综合性很强的考题。这需要考生在复习时,以考点为标准予以整合、归纳。
28.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A.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
B.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C.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改为保证人担保
D.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答案:D
考点:强制措施的变更
详解:本题目考察的是强制措施的变更,是采取取保候审但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同时,常某涉嫌的投毒杀人案,可能会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诉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因此,对常某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评论:虽然强制措施的变更问题比较复杂,但该题目由于涉及到的知识点比较单一,相对简单些。
29.某县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孙某提起公诉,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不适用刑事诉讼法
B.尽管在侦查阶段孙、李已就赔偿达成协议且孙已给付,法院仍然可以受理李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C.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检察机关决定查封被告人财产
D.如果调解达成协议,不论是否当庭执行完毕,审判人员都必须制作调解书
答案:B
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详解: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由于附带民诉的“附带性”,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条文的规定;又由于附带民诉的本质是一种民事诉讼,对于刑诉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A是错误的。其次,关于附带民诉的调解问题,注意三方面问题:调解的阶段、调解书的制作以及调解后的反悔问题。该题目全部考察到了。根据高法解释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据此,附带民诉的调解在侦查、起诉与审判阶段都可以进行,而法院的调解则具有终局性,前两者则不具有该法律效力,因此,B显然是正确的。根据高法解释第96条的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D是错误的,附带民诉的调解不必然制作调解书。第三个问题,根据高法解释第9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所以,题目中的C“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检察机关决定查封被告人财产”显然是错误的。背后的原理在于,附带民诉的本质是民事诉讼,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理应不能介入财产的查封问题。
评论:本题目涉及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系列问题,比如适用法律问题、附带民诉的调解问题、财产查封问题,稍有不慎即可能出错,因此,相对比较难。因此,笔者建议考生,对某些知识点一定要归纳、总结。
30.高某以诽谤罪将范某起诉至某县法院。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应属本院管辖,该案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应予受理。但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中止审理
B.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C.宣告范某犯有诽谤罪并处以刑罚
D.将案件交公安机关查找范某下落
答案:B
考点: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详解:本题中,高某以诽谤罪将范某起诉至某县法院,根据高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就暗示了本案是一个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处理,高法解释第188条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本案的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恰恰符合第五款的规定,因此,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B是正确的。考生还需要注意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果本案是公诉案件,遇到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的情况,结果则不同。根据高法解释第117条第1款的规定,公诉案件经审查后,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评论:本题目难度不大,但注意其中的陷阱——本案是一个自诉案件,而如果是公诉案件,结果则大不相同。
31.某县公安机关收到孙某控告何某对其强奸的材料,经审查后认为何某没有强奸的犯罪事实。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不予立案
B.要求孙某撤回控告
C.撤销案件
D.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答案:A
考点:公安机关的立案问题
详解:我国刑诉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据此,如果有上述五种情形,在侦查阶段一般是撤销案件。但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进一步作了细化性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由此,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则不予立案。
评论:题目有点偏,考察的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32.某县人民法院在审判胥某抢劫案的过程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有新证据证明胥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法院接到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时,合议庭已经进行了评议,但尚未宣告判决。县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
A.作出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B.作出不准撤回起诉的裁定
C.可以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D.应当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答案:D
考点: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的撤诉
详解:第一审程序中的撤诉包括两类:公诉案件的撤诉与自诉案件的撤诉。前者高法解释第177条作了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后者,高法解释第198条作了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由此可见,无论是自诉还是公诉案件的撤诉,法院都要进行审查。尤其注意的是,审查的内容并不同:公诉案件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自诉案件要审查撤诉的自愿性。所以,D是正确的。
评论:比较简单,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的撤诉问题相对容易,考生需要注意二审中的撤回问题,后者相对复杂一些
33.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
A.刘某系未成年人
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无罪
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C
考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详解: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刑事诉讼程序就分为两类:普通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与简易程序。本题目就是通过问为什么不适用简易程序来考察两种程序在适用条件上的差别。《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何种情形下适用简易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第1条作了初步的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必然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此,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不完全跟着检察院的意见走。因此,D是错误的。至于A和B法律根本没有作规定。
《若干意见》第2条对简易程序作了排除性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C项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无罪,显然属于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因此不能适用简易程序,C是正确的。
评论:比较简单。但是,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情形,要注意与中级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法院强制指定辩护的情形区分开来。这些问题容易混淆。
34.叶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决宣告时叶某表示不上诉。其被解除羁押后经向他人咨询,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于是又想提出上诉。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叶某已明确表示不上诉,因此不能再提起上诉
B.需经法院同意,叶某才能上诉
C.在上诉期满前,叶某有权提出上诉
D.叶某可在上诉期满前提出上诉,但因一审判决未生效,需对他重新收押
答案:C
考点:上诉的形式与途径
详解:根据刑诉法第180条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由此可见,既然被告人的上诉既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如果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前,有不同的意思表示一一既有上诉的意思表示也有不上诉的意思表示,那么,到底以何为准?高法解释第232条进一步作了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明确告知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判决或者裁定,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状或者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在法定期限内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由此,在本案中,只要是在上诉期满前,叶某就有权提出上诉。
评论:难度适中。这就是上诉以“最后意思表示为准”的原则。此乃被告人上诉权的保障制度之一。
35.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李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该案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因为李某杀人后先奸尸又碎尸,情节恶劣,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A.裁定撤销原判,直接改判李某死刑立即执行
B.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C.裁定撤销原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依法判处李某死刑立即执行
D.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答案:D
考点:高级法院核准死缓案件的要求
详解:高级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缓)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必须提审被告人。依据是高法解释第282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
二是审理方式则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据是刑诉法20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三是,高级法院核准死缓案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依据是六机关规定47条: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由此,本题目中的A、C因为都是一种加重刑罚的表现,所以都是不正确的。根据高级法院核准死缓案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D是正确的。
四是,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的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依据越高法解释278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根据该规定,只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才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其他情况不可以,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过轻。这种情况下不可以发挥重审。所以,B是错误的。
评论:有一定难度。考察的知识点比较多,但如果考生掌握住一个基本原则一一高级法院核准死缓案件不能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原则(以不上诉、不抗诉为前提),则该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36.伍某因犯抢劫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伍某未犯新罪。二年期满后的第二天,高级人民法院尚未裁定减刑,伍某将同监另一犯人打成重伤。该高级人民法院对伍某应当作出什么处理?
A.裁定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B.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先依法裁定减刑,然后对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D.维持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判,以观后效
答案:C
考点:死缓执行的变更
详解:高法解释第361条对本案所指出的情况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即应当裁定减刑。如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显然,本题目答案是C.
评论:该题目考察的知识点比较简单。即使考生并没有掌握高法的这一解释,根据死缓执行的基本理论也能推导出上述情况的正确处理方法。所以,掌握诉讼的基本原理可以弥补具体知识点的不足。
37.执行机关是指将人民法院己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机关。下列有关执行机关执行范围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B.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二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
C.监狱负责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送交执行时余刑二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
D.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处罚的执行
答案:A
考点:执行机关的执行范围
详解:首先来看人民法院的执行范围,它负责无罪、免除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依据是刑诉法第209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刑诉法第210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刑诉法第219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刑诉法第220条: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因此,A是正确的。
其次,看一下公安机关的执行范围:一是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刑诉法第218条: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二是拘役。刑诉法21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三是有期徒刑的缓刑。刑诉法第217条: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刑诉法第21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本题目中的B是错误的。四是假释。刑诉法第217条: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五是暂予监外执行。刑诉法214条: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再次,看一下监狱的执行范围。主要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刑诉法21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尤其注意的是,该条还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相应的,一年以上的仍然由监狱执行。因此,C项“监狱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二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是错误的。
刑诉法第213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监狱法》第74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因此二D项“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处罚的执行”是错误的。
评论:该题目综合性很强,需要考生在复习时予以总结,否则容易出错。
3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A.询问证人
B.引渡
C.搜查
D.扣押
答案:B
考点: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
详解:国际社会对刑事司法协助有狭义的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与审判有关的刑事司法协助?它包括送达刑事司法文书、询问证人和鉴定人、搜查、扣押、有关物品的移交以及提供有关法律资料等。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除了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外,还包括引渡等内容。所谓引渡,是指一国把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定罪判刑的人,根据有管辖权的国家的请求,在本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移交给请求国,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执行刑罚的一项制度。据此,B是正确的。
评论:比较简单,只是考察了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
(2006年)
21.甲的汽车被盗。第二日,甲发现乙开的是自己的汽车(虽然更换了汽车号牌仍可认出),遂前去拦车。在询问时,乙突然将车开走。甲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乙的法律责任。甲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A.报案
B.控告
C.举报
D.扭送
答案及解析:B 报案是指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揭露与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因此A、C不是正确选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l)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显然,甲的行为并非扭送,故本题应选B.
22.关于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有权申请回避
C.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只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活动
D.对刑事判决部分不能提起上诉
答案及解析:C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故A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高法刑诉解释》第128条第(一)项规定,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故被害人有权提出回避。B项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57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C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因此被害人无权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故D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ABD均正确,应选C.
23.聋哑被告人张某开庭审理前要求其懂哑语的妹妹担任他的辩护人和翻译。对于张某的要求,法院应当作出哪种决定?
A.准予担任辩护人
B.不准担任辩护人
C.准予担任翻译人员
D.既准予担任翻译人。员,也准予担任辩护人
答案及解析:A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以被告人张某的妹妹可以担任张某的辩护人,另根据该法第28条和第31条规定,翻译人员适用回避的规定,因此,张某的妹妹是被告人的近亲属,又担任本案的辩护人,所以不能担任张某的翻译。
24.王某因涉嫌报复陷害罪被立案侦查后,发现负责该案的侦查人员刘某与自己是邻居,两家曾发生过纠纷,遂申请刘某回避。对于刘某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
A.公安局局长
B.检察院检察长
C.法院院长
D.检察委员会
答案及解析:B 该案涉及报复陷害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六)的规定,报复陷害罪依法应当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本案中侦查人员刘某属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因而应由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其回避,选择B项。
25.王某担任甲省副省长期间受贿50多万元,有关法院指定乙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项指定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作出?
A.甲省高级人民法院
B.乙省高级人民法院
C.W市中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及解析:D 根据《高法刑诉解释》第22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高法刑诉解释》第17条规定,对于管辖权争议应当层报其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甲省与乙省在法院系统中的共同上级,应为最高人民法院,因此选D.
26.某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因该案被告人与该法院院长具有亲属关系,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定将该案移交B区法院审判。对于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A区法院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应当退回A区检察院
B.应当直接移交B区法院
C.可以直接移交B这法院
D.应当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移交B区法院
答案及解析:A 根据《高法刑诉解释》第19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本案属于公诉案件,A区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退回原公诉检察院。故选A.
27.辩护律师乙在办理甲涉嫌抢夺一案中,了解到甲实施抢夺时携带凶器,但办案机关并未掌握这一事实。对于该事实,乙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告知公安机关
B.应当告知检察机关
C.甲应当告知人民法院
D.应当为被告人保守秘密
答案及解析:D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并非追诉人,无追诉义务,只要不存在伪造、销毁证据情形,即不会触犯刑律。所以该律师无义务将该事实告知司法机关。本题应选D.
28.甲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经其辩护人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对甲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A.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B.报请原批准机关备案
C.自主决定并通知原批准机关
D.要求原批准机关撤销逮捕决定
答案及解析:C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可以自己决定,无须再提请批准,只要通知即可。因而选C.
29.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甲被乙打成轻伤。甲向法院提起自诉需要对伤情进行鉴定。对此,应当由下列哪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A.公安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
B.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C.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
D.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的鉴定机构
答案及解析: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l)法医类鉴定;(2)物证类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该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30.甲因涉嫌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被立案侦查。羁押一个月后,被变更为监视居住。甲回家后,约请律师乙见面商谈聘请其担任自己律师的事宜。甲会见乙应否取得有关机关批准?
A.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B.不必经侦查机关批准
C.须经执行机关批准
D.不必经执行机关批准
答案及解析:A 根据《刑事诉讼法》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本题中,甲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若想聘请律师应经侦查机关批准。
31.无国籍人吉姆涉嫌在甲市为外国情报机构窃取我国秘密,侦查机关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吉姆。甲市检察院应当如何审查批捕?
A.可以直接审查批准逮捕吉姆
B.应当报请省检察院审查批准
C.应当审查并提出意见后,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
D.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报经外交部备案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答案及解析:C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4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故选C.
32.甲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高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公司公款320万元。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发现,高某有存款380万元,利用侵占的公款购买的汽车1部和住房1套,还发现高某私藏军用子弹120发。公安机关对于上述财物、物品所做的下列哪种处理是错误的?
A.扣押汽车1部
B.查封住房1套
C.扣押子弹1发
D.冻结存款380万元
答案及解析:D 根据《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第2条规定,扣押、冻结的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对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高某存款380万元中包括有其合法财产,不能全部冻结。故本题应选D.
33.黄某住甲市A区,因涉嫌诈骗罪被甲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侦查不能终结,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其后,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后,又延长了二个月。但是,延长二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且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对黄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侦查机关第三次报请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在报请延长手续问题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第一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批准
B.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C.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D.第三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答案及解析:A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第12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黄某的批捕决定由甲市检察院作出,因此第一次延长应当由甲市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作出。故本题选A.
34.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A.区检察院应当如何退回?
A.应当退回甲市检察院
B.应当退回甲市公安局
C.可以退回甲市公安局
D.应当通过甲市检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
答案及解析:D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1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因此,此时可以补充侦查的机关只有A区检察院和甲市公安局,如果要退回甲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应经甲市检察院。所以D项正确。
35,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下列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退回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以内侦查完成
B.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C.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D.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答案及解析:C 根据《刑事诉讼法》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A、B项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1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由此,D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C项入选。
36.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未生效判决时,哪类人有权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A.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B.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C.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D.被害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答案及解析:C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因此,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C项正确。
37.甲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法庭应如何确定审理的形式?
A.应当公开审理
B.应当不公开审理
C.可以不公开审理
D.可以公开审理
答案及解析:B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14岁以上不满1 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据此,本题应选择B.
38.对于公诉人向法庭提出的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建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同意
B.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C.可以同意延期审理,但限制延期审理的次数只能一次
D.不应当同意
答案及解析:A 《高法刑诉解释》第157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故选A.
二、多项选择题:
(2002年)
51.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皮包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揭押部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年月起计算
B.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令止企查活劫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及解析:AD 《刑诉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此C排除。《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被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影响其享有侦查阶段获得辩护的权利。因此排除B.
52.被告人李阳,因故意杀人罪、间谍罪被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上诉期间内,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量刑不当,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量刑过轻,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并核农执行死刑立即执行。该案4如些做法是违法的?
A.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B.二审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C. 二审法院没有发回重审
D.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本案
答案及解析:BD 《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综合上引条文,AC项合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7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B项未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据此,D项亦违法。
5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回避决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加对本案的侦查工作
B.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C.对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对合议庭成员回避,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D.对公诉人员提出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答案及解析:BD 《刑诉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据此A排除。《高法解释》第32条规定:“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六机关规定》第8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据此C排除。
54.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 小刚盗窃的事实
B.小刚的年龄
C.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D.小刚犯罪后的表现
答案及解析:ABD 《高法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55.在我国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人或单位是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A.没有被迫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
B.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C.应当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个人
D.应当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
答案及解析:ABCD 《高法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56.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则时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宁正值哺乳期
答案及解析:CD 《刑诉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5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述哪些判决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A.管制
B.有期徒刑的缓刑
C.拘役
D.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及解析:ABCD 《刑诉法》第213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第21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根据以上规定,属于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据此ABCD皆入选。
58.王红亲眼目睹了三个盗窃犯实施盗窃及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过程。事后,侦查人员找到王红取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红有义务作证
B.王红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保密
C.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D.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近亲属的安全
答案及解析:ACD 《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所以A项入选。该法第4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因此,CD亦正确。
59.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是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B.被告人元权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
C.人民法院应当光审查,被告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
D.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答案及解析:CD 《刑诉法》第34条第3款规定:“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高法解释》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该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据此CD入选。
60.胡女士喜欢编造并传播小道消息,她曾经捏造事实,同时诽谤甲、乙、丙、丁四人。此后,甲独自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人民法院下列哪些处理方式是错误的?
A,人民法院不受理此案
B.同意乙、丙、丁不参加诉讼
C.乙、丙、丁不参加诉讼,但允许他们在本案宣判后另行提起刑事自诉
D.乙、丙、丁不出庭,但允许其保留告诉权
答案及解析:ACD 《高法解释》第193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共同侵害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审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据此B排除。
61.张某以盗窃的手段获取了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罪。在本案诉讼中,被盗公司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于法有据?
A.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B. 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
C. 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而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D.以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为由申请其回避
答案及解析:ABCD 《刑诉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据此A入选。《高法解释》第121条第2款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据此B入选。《刑诉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应当将不起诉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审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据此C入选。《刑诉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据此D亦入选。
62.张某居住在A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张某应当遵守的义务有哪些?
A.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B. 未经A县检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D.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答案及解析:AC 《刑诉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据此C入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所以,执行机关应是公安机关,则应选A.
63.甲某系H县人民商场职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H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H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决定不起诉。H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宣布和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A.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
B.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甲某和H县人民商场
C.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H县公安机关
D.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该盗窃案的被害人
答案及解析:ABCD 《刑诉法》第143条规定:“不起诉的规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据此AB当选。《刑诉法》第144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据此C当选。《刑诉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据此D亦当选。
64.甲、乙、丙因涉嫌绑架犯罪被逮捕。该案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丙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该不起诉决定宣布后,发生哪些法律后果?
A.不起诉决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B.应当立即释放丙
C.不得因该案事实再次追究丙刑事责任
D.该案被害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答案及解析:ABD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4条第2款规定:“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A正确。《刑诉法》第143条规定:“不起诉的规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B项正确。《刑诉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D正确。
65.卞某系聋哑人i荔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B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卞某委托的辩护人商某认为卞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B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B县人民法院为什么决定按照普通程序而不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A.卞某系聋哑人
B.卞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卞某无罪
D.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及解析:AC 《刑诉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的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高法解释》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据此AC入选。
66. 在一起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甲不服5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而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缺乏罪证,经要求,自诉人未能提出补充证据。县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哪些处理?
A.说服自诉人撤诉
B.裁定驳回自诉
C.对甲和乙进行调解
D.中止诉讼
答案及解析:AB 《刑诉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据此AB入选。
67.李某在法庭上作证说,他曾听徐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莱的经过。李某向法庭提供的证言,属于证据分类中哪些证据?
A.传来证据
B.直接证据
C.有罪证据
D.言词证据
答案及解析:ABCD 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是指按照证据本身的特点,从不同的角度在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理论上的划分。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的传来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据此,本题中李某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A入选。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为间接证据。本题中李某的证言如经查实(请注意任何证据都不能自己证明自己的真实性),即可单独地直接证明徐某杀害高某的事实,属直接证据,B入选。根据证据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将证据划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认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李某的证言显然属于有罪证据,C入选。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以物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李某的证言系人的言词,属言词证据,D亦入选。
68.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经查证属实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下列哪些证据属于此类?
A.证人证言
B.被害人陈述
C.视听资料
D.书证
答案及解析:AB 《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高法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高检规则》第265条第1款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据此,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限定为言辞证据,A、B为正确答案。
(2003年)
5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
A.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
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
答案及解析:ABD 依刑诉法第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故选A、B项。依刑诉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故选D.
52.某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后,对张某的受贿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后,发现指控其受贿罪的证据不足。但是该检察院发现张某拥有小别墅一栋、私家宝马车一部、另有近百万元银行存款,犯罪嫌疑很大。如果检察机关要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对张某提起公诉,需要证明下列哪些事项?
A.张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张某是国家工作人员
C.张某的合法收入数、实际财产数以及二者之间的差距为30万元以上
D.上述C项中所指差距部分的来源情况
答案及解析:BC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又依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故选B、C项。
53.甲故意杀人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除了其他证据外,还收集到了下列材料,如果要认定甲犯有故意杀人罪,这些材料中哪些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特征?
A.甲写给被害人的恐吓信
B.甲在10年以前曾采用过与本案相同的手段实施过杀人行为(未遂,被判过刑)
C.甲吃、喝、嫖、赌,道德品质败坏
D.甲的情妇证明,在本案的作案时间中,甲曾与她一起在某电影院看电影,电影的名字是《泰坦尼克号》
答案及解析:BC 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对其加以证明的问题。一般来说,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包括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两大方面:一是实体法事实。实体事实主要是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具体有: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危害后果,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主观罪过等;是否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以及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二是程序法事实。即对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包括:有关回避的事实;关于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和其他正当理由的事实;影响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违法法定程序的事实,等等。可见,证明对象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必须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及保证程序公正有关,即必须是具有诉讼意义的事项;二是必须是有必要用证据证明的事项,如果事项虽与定罪量刑和诉讼公正有关,但没有必要用证据加以证明,而是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就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故选B、C项。
54.被告人刘某,17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刘某被送往当地监狱服刑,下列哪些人员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
A.被害人温某
B.刘某的父亲
C.刘某的哥哥
D.刘某的辩护人史某
答案及解析:ABC 依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故选A、B、C项。
55.甲(20岁)和乙(17岁)是盗窃案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甲聘请某律师为辩护人,乙的父亲(在国家机关任现职)担任乙的辩护人。乙的父亲有权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
A.有权独立进行辩护
B.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C.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
D.同甲的辩护人一样,享有独立的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
答案及解析:AC 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故选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则没有这项权利。故不选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故选C.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故不选D.
56.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和乙提起公诉,对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答案及解析:CD 根据《高法解释》第8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但是,被害人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可以对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进行选择,是否对某一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提起赔偿要求由被告人来决定。故选C、D项。
57.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张某玩忽职守案
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钱某故意杀人案
D.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
答案及解析:BC 依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故选B、C项。注意,D情形里外国公民是被害人,不属于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58.高某因涉嫌偷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下列哪些人有权为高某申请取保候审?
A.高某本人
B.高某的妻子
C.高某的叔叔
D.高某聘请的律师
答案及解析:ABD 依刑诉法第52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故选A、B项。依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故选D项。
59.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有哪些?
A.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向侦查人员所作的有关犯罪过程的供述
B.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
C.被害人关于刘某抢劫其钱财的陈述
D.沾有血迹的杀人凶器
答案及解析:AC 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故选A、C项。B、D项属于原始证据却不属于直接证据。
60.某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室的法医王某一天下班途中,亲眼目睹了李某故意伤害案的经过。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王某既不能作鉴定人,又不能作证人
B.王某既可以作鉴定人,又可以作证人
C.王某应当作证人,但不能作鉴定人
D.王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
答案及解析:CD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共有七种: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证人必须是在诉讼之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参与案件办理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人员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等在诉讼过程中也了解了案件情况,但其对案件情况的了解是在诉讼开始后,即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因而不属于证人。这些人员如果在诉讼开始之前就了解了案件情况,就应当优先作证人,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以,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此案中王某应当作证人,而不能作鉴定人。故选C、D项。
61.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出去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乙提出回避申请,应当经过甲同意
B.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C.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
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
答案及解析:BD 依刑诉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故A错误。依刑诉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根据刑诉法第29条,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故B正确。刑诉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以上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故C错误,D正确。
62.被害人王某,1998年向县公安机关控告刘某故意伤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了该案。后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该案中哪些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A.公安机关撤销该案
B.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C.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D.人民法院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答案及解析:ABC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第三种)。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依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三种自诉案件中的第三种情形不适用简易程序。
63.童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有下列几种证据,其中属于书证的有哪些?
A.精神病医院为其开具的精神病情况的诊断结论
B.案发现场找到的童某写的一封尚未邮寄出去的家信,通过对信上的笔迹鉴定,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童某
C.童某单位开具的关于童某一贯表现的证明
D.被害人临死之前在地上写下的一组数字,通过数字查到了童某的门房号码
答案及解析:CD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的,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起证明作用的,B属物证(因为这封信起到证据作用的是笔迹,而非内容)。A属鉴定结论。
64.人民法院在受理某泄露国家机密案后,决定不公开审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应当在开庭审判3日以前公告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B.应当在开庭审理时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C.应当公开宣告判决
D.不应当公开宣告判决
答案及解析:BC 依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65.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
B.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
C.秦某的证言
D.手提电脑
答案及解析:AC 《刑诉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故选A、C项。
66.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盗窃案,在庭前审查阶段,下列哪些事项不属于审查的内容?
A.本案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B.本案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实
C.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D.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移送有关材料
答案及解析:BC 依《刑诉解释》第11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并不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它不解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故选B、C项。
67.公安机关在侦查林某贩毒案时,对林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并对搜查过程中所获取的毒品及其他有关物品进行扣押。有关本案的扣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进行扣押时,应当出示扣押证
B.进行扣押时,不必出示扣押证
C.扣押物品时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
D.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中被扣押的某些物品与本案无关时,应当在5日以内返还物品持有人
答案及解析:BC 扣押的法定程序:①扣钾物证、书证通常是在勘验、搜查时进行的。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③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④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故选B、C项。
68.黄某和刘某是夫妻,其中刘某是哑巴,他们日常生活中用哑语进行交流。一天晚上,他们夫妻二人目睹了犯罪嫌疑人抢劫邻居的全过程。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询问,下列有关询问方式的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
A.应当单独询问黄某
B.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可以请黄某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C.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应当另请懂哑语的人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D.可以将黄某和刘某传唤到指定的某宾馆进行询问
答案及解析:BD 依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94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作翻译,并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故选B、D项。
(2004年)
62.某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郝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依法应当遵循下列哪些规定?
A.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提起公诉的县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
C.县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此案后20日内审结此案
D.县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郝某的最后陈述意见
答案及解析:ACD 本题考察的是简易程序的审理特征。简易程序具有以下六个特征:(1)送达起诉书的程序简便(2)通知的方式简便。(3)审判组织特殊。(4)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5)法庭审理程序简便(6)审理期限较短。所以,本题答案为ACD.
63.甲因抢劫被某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
B.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及解析: AD 本题考察的是对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讯问或第一次本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请律师,所以答案B错误,正确说法为AD.
64.某公安机关对涉嫌盗窃罪的钱某及其妻子范某执行拘留时搜查了他们的住处。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但钱某夫妇一直在场。由于没有女侦查人员在场,所以由男侦查人员对钱某、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搜查结束时,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时遭到拒绝,侦查人员就此结束搜查活动。该案搜查活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
A.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
B.在搜查时钱某夫妇一直在场
C.由男侦查人员对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
D.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遭拒绝后就此结束了搜查活动
答案及解析: CD 本题考察的是搜查的要求。《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第五节 搜查”中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所以,本题中违法的地方为CD.
65.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哪些不适用取保候审?
A.甲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B.乙涉嫌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被拘留,需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
C.丙刑满释放后第二年又涉嫌重婚
D.丁是持刀抢劫的被告人
答案及解析: AD 本题考察的是取保候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决定依法逮捕。
66.张某、王某合伙实施盗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王某的量刑过轻,仅就王某的量刑问题提出抗诉。在二审程序中,张某享有哪些权利?
A.参加法庭调查
B.参加法庭辩论
C.委托辩护人辩护
D.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
答案及解析: ABCD 本题考察的是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另外,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67.在一起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甲不服某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而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缺乏罪证,经要求,自诉人未能提出补充证据。县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哪些处理?
A.说服自诉人撤诉
B.裁定驳回自诉
C.对甲和乙进行调解
D.中止诉讼
答案及解析: AB 本题考察的是自诉案件的条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所以,本题答案为AB.
68.某伤害案,提取的血迹经DNA鉴定,系来自被害人身上的血。对于这一鉴定结论,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哪些诉讼参与人?
A.犯罪嫌疑人
B.被害人
C.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D.被害人的近亲属
答案及解析: AB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所以本题答案为AB.
69.阮某向陆某借款2万元,到期不还。陆某向阮某索款,被阮某殴打致重伤,其母因受刺激生病住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陆某可以提起哪些附带民事诉讼?
A.要求阮某偿还其借款2万元
B.要求阮某赔偿治伤所花医药费
C.要求阮某赔偿陆某之母住院所花医药费
D.要求阮某赔偿因伤所致误工损失费
答案及解析: BD 本题考察的是附带民诉提起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答案A要求阮某偿还其借款2万元不可以提起附带民诉,因为这不是由于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答案C要求阮某赔偿陆某之母住院所花医药费也不属于,因为这不是犯罪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所以本题答案为BD.
70.下列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A.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
B.驳回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
C.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后的第五天因被告人自杀而终止审理
D.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被告人量刑过重而改变刑罚
答案及解析:AC本题考察的是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区别。对于判决主要解决的是实体问题,裁定主要适用于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而决定只适用于程序问题。本案中A.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和C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后的第五天因被告人自杀而终止审理属于程序性事项,应用裁定,而答案B驳回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用决定,答案D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被告人量刑过重而改变刑罚,则应用判决。
71.17周岁的职高学生陈某,于2000年10月5日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5部。下列哪些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陈某的年龄
B.陈某盗窃的事实
C.被盗物品的价值
D.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答案及解析: ABC 对于证明对象,又称为是待证事实,也就是要证明什么的,它既包括实体上的(例如和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也包括程序上的,本案中,答案ABC涉及到实体上的定罪量刑问题,需要证明,而答案D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和案情无关,不需要证明。
(2005年)
67.下列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李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不予转交
B.高某伤害案,因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侦查机关拒绝告诉受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C.石某贪污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石某
D.陈某刑讯逼供案,为防止串供,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陈某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
答案:ABCD
考点: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详解:根据刑诉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据此,A项中的李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必须转交,否则就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所以,A应当选。第96条还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由此,受聘请的律师可以无条件的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侦查机关不可限制。所以,B也是错误的。还有,我国的法律对律师会见权的限制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是否派员在场。刑诉法第96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由此,立法并没有赋予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犯罪嫌疑人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因此,D也是错误的。二是,是否批准会见。刑诉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六机关规定第9条对何为国家秘密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六机关规定第11条接着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由此,C项中,石某贪污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石某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评论:难度适中,关键问题是要对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有个清晰的总结。
68.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法庭审理期间李声称侦查人员曾对其实施刑讯逼供,李妻也提出其证言出自侦查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经法院查明,上述情况属实。下列证据材料哪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李某的有罪供述
B.根据李某的有罪供述找到的杀人凶器
C.李妻的证言
D.根据李妻的证言找到的李某转移被害人尸体时使用的布口袋
答案:AC
考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详解:高法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非法收取的证据问题需要把握两个考点:一是非法方法有哪些?它包括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二是哪些非法证据应当被排除?按照规定,只排除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其他的非法证据,包括以非法证据为线索所获得的证据,按照目前的规定尚不必然排除。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有罪供述涉嫌刑讯逼供;李妻的证言涉嫌侦查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按照高法解释第61条的规定,都应排除,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所以,AB是正确的。而根据李某的有罪供述找到的杀人凶器、根据李妻的证言找到的李某转移被害人尸体时使用的布口袋,均属于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获得的物证,一概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评论:不算难,本题目考察的是我国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非常简单,仅此一条,因此可以说本题目比较简单,关键要理解该规则的内涵。
69.下列哪些证据属于书证?
A.某强奸案,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
B.某贪污案,为查明帐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笔迹
C.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
D.某走私淫秽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
答案:AD
考点:书证的特征
详解:刑诉法第42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规定揭示了我国法定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并且,一般情况下,它们相互不存在隶属关系,比如,证人证言即使以书面形式存在,它仍然是证人证言,而不能划归为书证。因此,C的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是证人证言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中,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往往是考察的热点。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比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等;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两者的区别标准在于发挥证明作用的方式不同:书证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本题目考察的恰恰就是物证与书证的区别。A中的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该笔记本是以其内容来发挥证明作用的。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物体同时要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物证也是书证。D的某走私淫秽物品案中,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笔者认为,该淫秽书刊既是物证也是书证。说其是物证,是因为这些淫秽书刊的存在本身就证明着犯罪行为的存在;说其是书证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不在于他是否携带“书刊”,而在于这些书刊是否为“淫秽”书刊,因此,这些书刊也是可以其内容来发挥证明作用的。所以,AD属于书证是没有问题的。B中的某贪污案,为查明帐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笔迹,该笔迹显然是以其外观特征发挥证明作用的。
评论:有一定的理论难度,考生需要清楚的把握书证的特征,尤其与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区别开来。本题目暗含两个陷阱:一是,某证据既是书证也是物证:二是,书面的证词与书证的区别。
70.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A.材料甲,系被害人到医院就诊时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
B.材料乙,盖有某鉴定机构公章,但签名人系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
C.材料丙,由具有专门知识但因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张某作出
D.材料丁,经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王某作出
答案:ABC
考点:鉴定人的资格
详解: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并且,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由此,鉴定人与鉴定机构都是法律作出专门规定的,材料甲,系被害人到医院就诊时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就不符合司法鉴定的法律要求。A应当选。《决定》第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据此,材料丁,经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王某作出。可以作为鉴定结论。而盖有某鉴定机构公章,但签名人系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以及材料丙,由具有专门知识但因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张某作出,都是鉴定主体不适格,相应的材料也都不可以作为鉴定结论。BC也应当选。
评论:该题目考察的知识点虽然不难,但有点偏,需要考生在复习过程中要细心,对知识点的积累要扎实。
7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C.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
D.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
答案:AC
考点: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详解:我国刑诉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与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酌定不起诉主要围绕刑诉法第15条的情形展开。刑诉法第142条就此进行了专门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诉法第15条的情形包括如下内容:(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就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酌定不起诉主要围绕刑罚内容展开,刑诉法第142条进行了专门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诉法第140条规定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本题目就是考察三者的区别。A的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以及C的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都属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形。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评论:难度适中。这要求考生能够清晰的区分三种不起诉各自的适用情形。
72.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
A.何某强奸案
B.15岁的金某抢劫案
C.白某间谍案
D.当事人冯某提出不公开审判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答案:ABCD
考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
详解:根据刑诉法第152条、高法解释第121条的规定,三类刑事案件的审理适用不公开审理:一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二是,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三是,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据此,何某强奸案涉及被害人的个人隐私;白某间谍案涉及国家秘密,因此两者都应不公开审理。15岁的金某抢劫案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冯某提出不公开审判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也应不公开审理。因此,ABCD都选。
评论:相对简单些。当然,该知识点需要考生对三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总结清楚,并且与民事诉讼中的不公开审理区分开来。
73.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A.某甲,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B.某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
C.某丙,所学专业为法律专业但只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
D.某丁,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但所学专业为非法律专业
答案:AB
考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
详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作了正反两方面的规定。第4条作了正面的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注意的是,对文化程度的要求是弹性的,可以放宽,而且没有专业的要求。因此,CD的情况,符合第4条的规定。第5与第6条作了禁止性规定:(第5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第6条)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显然,某甲,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属于第5条的禁止性规定;某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属于第6条的禁止性规定。
评论:难度适中。关键是准确理解任职条件的要求,尤其是“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一条件。
74.黎某对被检察机关指控的数个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下列哪些情形妨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A.黎某持有某外国护照
B.黎某犯数罪
C.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
D.黎某所犯数罪中有的有重大社会影响
答案:ACD
考点:自诉的调解、撤诉与反诉
详解:刑诉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是,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刑诉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高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本案的侮辱、诽谤案明显的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相应的可以适用调解。因此,A是正确的。根据刑诉法172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高法解释第198条就法院的审查权力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由此,本案中的刘某可在判决宣布之前要求撤回自诉,但根据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所以,B也是正确的。高法解释第206条就自诉中的反诉问题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因此,D项的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邓某的反诉是正确的,相应的C是错误的。
评论:本题目综合性比较强,有一定难度,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需要对自诉的第一审程序的系列问题予以整理。
76.甲与乙婚后六年,乙又与另一男子相爱,并通过熟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甲得知后将乙起诉至法院,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本案第一审判决,哪些人享有独立上诉权?
A.甲
B.乙
C.甲、乙的父母
D.乙的辩护人
答案:AB
考点:独立上诉权的主体
详解:刑诉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由此可见,上诉的主体包括独立的上诉主体与非独立上诉主体。后者是指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以提起上诉。前者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后者包括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据此,本案(重婚罪)是一起自诉案件(高法解释第1条)。甲乙作为自诉人显然是独立的上诉人;甲、乙的父母以及乙的辩护人则是非独立上诉主体。
评论:本知识点比较简单,但是考生往往容易混淆。这需要在复习过程中就诉讼程序的启动主体予以总结、归纳,比如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上诉的主体、申诉的主体等等。
77.在刑事再审中,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A.某盗窃案,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加重刑罚
B.某杀人案,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
C.某强奸案,原审被告人范某已经死亡
D.某故意伤害案,再审需要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答案:ABD
考点: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A属于第4款的情形;B属于第3款的情形;D属于第1款的情形,因此,ABD是正确的。C的这种情况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没有法律依据。
评论:本题目所涉及的知识点并不难,就怕考生复习时没有注意到该考点。
78.在刑事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赵某,怀有身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