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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8-4-23 17:57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发布日期:2001-8-31
执行日期:2001-8-31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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