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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上海市司法考试异议分数核查通知

2007-11-23 14:28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分数核查只针对试卷四或参加了一、二、三卷考试但无成绩的试卷。司法部负责组织分数核查工作。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分数核查申请受理工作自11月22日考试成绩网上公布后开始至12月7日结束。我办负责受理申请人的分数核查申请,并汇总后报司法部核查。凡超过规定申请期限的我办不再受理。分数核查结果由我办负责书面通知申请人。凡核查结果不再进行重新核查。

  分数核查申请步骤: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www.sk.justice.gov.cn“成绩核查”栏目进行网上申请;2、现场确认。申请人网上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本人考试成绩通知单、分数核查申请书、准考证复印件,前往我办(吴兴路225号2308室)办理现场申请确认(双休日除外)。

  3、委托办理。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前来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现场确认,但受托人必须提交委托人申请应当提交的所有真实材料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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