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是每年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分值在8-10分,总共就5个考点,而且,每个考点几乎每年必考2分,是我们复习效率最高的一部法律,下面我们把这5个考点列举出来,希望考生熟练掌握。
1、 仲裁范围。
不得仲裁的事项:
(1)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这里我们只要记住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不得申请仲裁即可。
2、 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仲裁法16、17条)
(1)、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
(2)、要求选定仲裁委员会,即约定要明确具体。
A,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如果这个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申请仲裁。
B,如果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3、 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法第19、20条)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1、 提出时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 确认机关:
a,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都有确认权;
b,人民法院的确认权(以裁定的方式做出)优先:也就是说,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例:在一份被双方当事人终止了的合同中,设有仲裁条款,现甲方据此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以解决双方的争议;乙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认为该仲裁条款随着合同的中止而失去效力;甲方则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法仲裁条款的效力予以裁定,在这种情况下,该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答案应当是由人民法院裁定。
4、仲裁程序。
(1)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法第30、31条),当事人可以约定由1名仲裁员独
任仲裁,也可以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 仲裁中的保全(仲裁法第28、46条),证据保全必须依当事人申请,财产保
全中仲裁委员会对保全申请只有转交人民法院的义务,而没有审查的权力。财产保全,国内仲裁,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外仲裁,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证据保全,国内仲裁,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涉外仲裁,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 仲裁中的调解问题(仲裁法第51、52、53、57、59条)
a,调解的适用:仲裁庭可以先行调解;若当事人自愿调解,仲裁庭应调解。
b,调解的结果: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C,调解书的生效,调解书送达签收后生效,裁决书作出时生效。
D,仲裁调解与和解不同。
①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无需在仲裁庭主持下。
② 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
1)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2)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③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仍有效,所以应当适用原仲裁协议提起仲裁,而不得直接起诉。
(4)仲裁裁决,仲裁裁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仲裁庭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仲裁员要在仲裁裁决书上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不签名,首席仲裁员持有不同意见,也可以不签名,如果三个仲裁员中只有一个仲裁员签名,应当是首席仲裁员,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仲裁原则上开庭,双方协议不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仲裁原则上不公开,双方协议公开审理的,可以公开审理。
5、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1) 撤销仲裁裁决。
1) 依当事人申请;
2) 管辖上,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 申请期间: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4) 人民法院对申请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注意这里人民法院只有通知权,是否重新仲裁,决定权在仲裁庭。
(2) 裁定不予执行。
1) 仲裁裁决适用强制执行。
2) 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诉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3) 执行与撤销裁决的并存。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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