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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指导宪法学复习提纲

2007-10-15 9:16

  第一部分 宪法基本理论

  一、宪法基本原则与宪政

  1.宪法基本原则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解决的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基本政治关系。

  人民主权原则确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此导致第二个原则:国家不得侵犯人权,同时有义务保障人权;但是国家经常侵犯人权,因此有必要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由此导致后两个原则:法治和权力制约,前者强调国家权力受制于法律,后者强调国家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宪法的核心是保障人权。

  2.宪政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法的基本特征:实施宪法是宪政建立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指导思想 基本制度 经济政策 具体制度
1988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93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县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邓小平理论 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经济:引导、监督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反革命”改为“危害国家安全”
2004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鼓励、支持和引导、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全国人大代表组成;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戒严”改为“紧急状态”;乡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国歌

  二、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1.政权组织形式

  解决同一级别的不同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2.国家结构形式

  解决不同级别的同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单一制下,地方权力来自中央;联邦制下,联邦中央的权力是由各邦(加盟共和国、州)通过宪法授予的。

  三、民主集中制和责任制原则

  1.民主集中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责任制原则

  (1)责任制在机关内的体现:个人负责制(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和集体负责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

  (2)责任制在机关间的表现:

  ①国家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对上级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②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③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第二部分 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1.国籍

  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应当申请获得批准。

  2.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部分 国家机关

  一、国家机关的产生与组织

  1.国家机关的产生

  原则:由法律明确设立;例外:根据法律授权,由特定机关决定或批准设立

  设立机关 决定或批准机关
政府组成部门 国务院 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上一级政府
地区行政公署 省、自治区政府 国务院
街道办事处 县级市、区政府 上一级政府
区公所 县、自治县政府 省级政府
设在工矿/农垦/林区等的检察院 省级或县级检察院 本级人大常委会
海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国家机关的组织

  (1)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是中央专有的国家机构。

  (2)人大专委会、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长)和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长)仅设立到地级。

  (3)乡级仅设立人大和人民政府。

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人大 常委会 专委会 办公厅 政府 办公厅 部门 法院 检察院
中央                  
省级                  
地级                  
县级            
乡级    

  3.地方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会成员具体名额确定机关

    确定机关
省级 人大代表名额 全国人大常委会
人大常委会成员名额 省级人大
地级
县级
人大代表名额 省级人大常委会
人大常委会成员名额
乡级 人大代表名额 县级人大常委会

  二、国家机关人员

  1.任职条件

  国家机关人员任职的一般肯定条件: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一般排除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

  内地人员特殊条件如下表:

人员 条件
国家主席、副主席 45周岁
人大 人大代表 本行政区域的居民
常委会成员 同级人大代表,常委会成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专委会成员
调委会成员
行政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首长 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司法机关 法官、检察官 23周岁,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定年限,本科或法律专科学历

  特区人员特殊条件如下:

  年龄 通常连续居住年限 在外国居留权 永久性居民 中国公民
行政长官、香港立法会主席 40周岁 20年 香港否
澳门可
行政会(议)成员
香港终审、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
澳门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政府主要官员 15年
澳门特区立法会主席、副主席
立法会议员

  2.权力机关人员产生、罢免和辞职

  级别 成员 产生机制 罢免主体 辞职对象
人大 地级以上 人大代表 下一级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举 选举他的人大或其常委会
县级 选民直接选举 原选区
选民
本级人大常委会
乡级 本级人大
主席团 县级以上 预备会议选举
乡级 主席、副主席 本级人大选举 本级人大 本级人大
常委会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成员 本级人大选举 本级人大 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
专门委员会 地级以上人大 主任委员
其他成员 ①或②
调查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大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委员
县级以上常委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县级以上常委会
乡级人大

  注意:表中①指:本级人大根据主席团提名通过;表中②指:本级常委会根据委员长(主任)会议提名通过。

  2.行政机关、国家主席、中央军委、法院与检察院人员产生、罢免和辞职

级别 人员组成 产生 罢免 辞职
行政机关 中央 总理 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 本级人大 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
副总理、国务委员 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
秘书长、部门首长 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
省级
地级
县级
政府首长 本级人大选举
政府副首长 本级人大选举或常委会决定任命
秘书长、部门首长 政府首长提名,由本级常委会决定
乡级 (副)乡(镇)长 本级人大选举 向本级人大
国家主席、副主席 全国人大选举 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
中央军委主席 全国人大选举
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 军委主席提名,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
有同级人大与之配套德法院、检察院 院长、检察长 本级人大选举
地方检察长须经上一级常委会批准
其他 院长或检察长提名,由本级常委会决定
助审、助检 本院院长或检察长任命

人员组成 提名主体 决定机关
直辖市设立的和省、自治区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 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省级人大常委会
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副)庭长、审判员 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直辖市设立的和省、自治区按地区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 省级检察院检察长

  3.有关人事方面的议案

对象 级别 提名主体
选举 人大代表   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政党、人民团体
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中央 人大主席团
地方 人大主席团,一定数额的人大代表(省30、地20、县10、乡10)
罢免 各级人大代表 乡级/县级 向县级人大常委会:原选区选民30人/50以上
地级以上 向下级人大:主席团或1/10
向下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1/5
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中央 主席团、1/10、三个以上代表团
县级以上地方 主席团、常委会、1/10
乡级 主席团、1/5
调委会 全国人大组织 主席团、1/10、三个以上代表团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 委员长会议或1/5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组织 主席团或1/10
县级以上地方常委会组织 主任会议或1/5

  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包括:(1)中央: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长、最高检检察长;(2)地方:本级人大常委会成员、本级政府首长、副首长、本级法院院长、本级检察院检察长

  人大可以罢免的对象:本级人大常委会成员、本级政府成员、本级法院院长、本级检察院检察长;在中央,还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和中央军委成员;在乡级仅(副)乡(镇)长,人大(副)主席。

  三、国家机关的职权

  1.宪法所规定的重大事务决定权

事项 决定主体 公布主体
宪法修改 全国人大 主席团
宪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监督宪法实施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解释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任免驻外全权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主席
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主席
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主席
特赦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主席
战争状态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家主席
动员 全国或者局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主席
紧急状态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主席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 国务院
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国务院
对“台独”分裂势力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 国务院、中央军委会

  2.与特区有关的重大事务决定权

全国人大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制定、修改特区基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增减基本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
监督立法会法律
解释基本法
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
中央人民政府 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特区的防务
任免特区政府主要官员、澳门检察长
在特殊情形下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

  四、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会议召集 主持
县级以上 本级人大常委会 人大主席团
乡级人大 本级人大主席团
人大常委会 委员长/主任
行政、军事机关 机关首长
法院审判委员会
法院检察委员会
  五、提案

议案种类 级别 接受主体 提案主体
一般议案 中央 全国人大 主席团,常委会,专委会,1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两央、两高
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员长会议,专委会,成员10人以上;两央、两高
省级地级 人大 主席团、常委会、专委会、本级政府,代表10人以上
常委会 主任会议、专委会、本级政府,成员5人以上
县级 人大 主席团、常委会、本级政府,代表10人以上
常委会 主任会议、本级人民政府,成员3人以上
乡级 人大 主席团、代表5人以上
质询案   人大 一定数额的人大代表
常委会 一定数额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开人大会议 中央 全国人大常委会、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地方 1/5以上人大代表
宪法修改议案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基本法修改议案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特别行政区
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两央、两高、两委(各专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
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两央、两高、一委(省级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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