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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重点法条精读(一)

2007-5-22 14:30

    第一章 总则

    「重点法条」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能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相关法条」 《实施条例》第2、6条;本法第56、57条。

    「意思分解」

    1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艺术作品,包括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4)美术、建筑作品;(5)电影作品,以类似方法创作的作品;(6)图形作品、模型作品;(7)计算机软件。

    注:上述作品中,杂技作品、建筑作品均为最新修正内容,首次列入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行列。

    2无著作权的作品

    (1)立法、行政、司法文件及其他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公式。

    3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重点法条」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幼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相关法条」 《实施条例》第7~8条。

    「意思分解」

    1取得

    (1)中国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作品,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不论其发表与否;

    (2)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7条);

    (3)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8条);

    (4)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作者所属国、经常居住地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国法保护;未与中国签订协议,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在成员国、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亦受中国法保护《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第4款。

    2内容

    (1)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财产权包括复制权等12项权利,见《著作权法》第10条第(五)~(十七)项所列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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