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记忆]
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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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起算 |
利害关系人及申请顺序 |
公告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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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 |
下落不明2年 |
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开始计算。 |
近亲属、监护责任人、债权债务人,没有先后顺序。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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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 |
4年
2年 |
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开始计算,意外事故从发生事故之日起。 |
近亲属、受遗赠人、债权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受益人。
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
(一) 配偶。
(二) 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顺序限制 |
普通:1年
特殊:3个月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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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1.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2.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3. 申请失踪或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本身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限人没有资格申请。 |
二、 宣告失踪的几个问题:
1. 管辖: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法院管辖。
2. 撤销: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3.宣告失踪后的财产代管问题:按有利原则。
a. 财产代管人的确定:
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无限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法院可以指定财产代管人。
b. 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地位:
(一) 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二) 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c.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一) 代管人以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申请变更代管人的,法院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二) 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申请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
三.宣告死亡的几个问题:
a. 死亡时间: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b. 行为效力: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c. 撤销死亡宣告:
(一)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二) 财产:继承取得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但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三) 婚姻: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如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四) 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民通意见》
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27.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8.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9.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30.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1.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3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3.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
34.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注意:此处与民诉法的不同,应以民诉法的规定为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35.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申请变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9.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0.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配套练习]
王锋与刘青结婚4年后,已生一子王达。1994年7月5日,王锋出海打渔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王锋因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6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庭联系,独自到南方某市打工。1997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收入颇丰的工作。1998年5月5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奖金30万元。1998年6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未办登记过户手续。1999年4月8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井口头遗嘱将自己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2名医生在场)。请回答1-3题:
1.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哪一天?
A.1998年7月5日
B.1998年7月6日
C.1996年7月5日
D.1996年7月6日
2.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期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此时,王锋所建的6间房屋应如何继承?
A.其中3间房屋归刘青所有;3间房屋属王锋遗产,由王锋的继承人继承
B.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和王锋之父继承
C.3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D.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3.王锋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应由谁继承?
A.谢兰、王达、王莉
B.谢兰、刘青、王达、王莉
C.谢兰、刘青、陈莹、王达、王莉
D.谢兰、陈莹、王达、王莉
4.丁某因一次沉船事故下落不明,后被法院宣告死亡。此后,有人意外发现丁某依然生存。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请问: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丁某因宣告死亡而消灭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A.配偶再婚
B.原配偶再婚又离婚
C.原配偶再婚后其配偶病故
D.原配偶虽未再婚,但拒绝恢复婚姻关系
[答案与解析]
1、答案C
《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遇台风属意外事故,故适用2年期间。本案期间从1994年7月5日开始起算,至1996年7月4日满2年,利害关系人最早可由1996年7月5日申请死亡宣告。
2、答案 AC
《继承法》第26条规定:“(第1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2款)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王锋婚后与父母分开住,故本案适用第1款。排除BD.据上题,死亡宣告最早申请日为1996年7月6日,又据《民诉法》第168条规定:“(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第2款)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本案作出死亡宣告判决必须经过的公告期是1年,即死亡宣告判决最早可能在1997年7月6日作出。而王锋之父于1996年10月3日去世,故王锋之父不能成为继承人,即3间房屋的继承人应为刘青、谢兰、王达。选AC.
3、答案A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陈莹未与王锋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能成为继承人。排除CD.《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1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2款)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3款)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谢兰为母、王达为子、王莉为女,皆有权继承。《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案未显示死亡宣告被撤销,故王锋与刘青夫妻关系消灭,刘青无权继承。A当选。
4、答案ABC
《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既然在配偶尚未再婚的情况下,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则原配偶是否同意恢复在所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