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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标法重点法条精读(四)

2007-5-31 14:21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相关法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

  「意思分解」

  关于商标专用权期限问题,应掌握:

  1有效期间

  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续展

  (1)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2)续展期为每次期满前6个月,以及期满后6个月。

  (3)第(二)项期间未提出申请者,注销其注册商标。

  (4)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近似的申请,仍不予核准。

  (5)商标注册人死亡、终止的,商标专用权可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但在死亡、终止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一经注销,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注册人死亡、终止之日起终止。

  「重点法条」

  第三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相关法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26、43条。

  「意思分解」

  关于注册商标的转让、转移及许可使用,是传统律考及现行司考的重点,应予掌握:

  1转让:

  (1)双方应订立书面转让协议;

  (2)双方应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书;

  (3)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专用权;

  (4)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近似的商标,应一并转让;否则,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的,视为放弃转让申请。

  (5)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

  (6)转让后,受让人应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移转

  (1)因转让以外的原因(如赠与、继承等)发生移转的,受让当事人应办理相关移转手续;

  (2)专用权人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近似的商标,应一并移转;否则,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的,视为放弃移转申请。

  3许可使用

  (1)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2)许可人应在该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报合同副本送商标局备案;

  (3)双方对外的权利义务:许可人应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在转让合同中,转让人无此义务);被许可人应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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