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从分值上看,《证券法》在司法考试中一般占4分左右。从内容上看,本法于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许多内容作了重大修改。本法主要内容包括: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对于证券发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的有关问题也必须予以注意。
重点法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详解」
1本条是对证券法适用范围及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的规定。
2本法的适用范围:第一,本法的时间效力:根据本法第240条的规定,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本法的空间效力:其效力范围及于全国。但是有一种情形例外,即本法不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本法对人的效力:本法采用的是属地原则,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证券衍生品种是原生证券的衍生产品,分为证券型(如认股权证等)和契约型(如股指期货、期权等)两大类,具有保值和投机双重功能。本法特别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这是本次修订证券法新增加的内容。
重点法条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详解」
1第6条规定的是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
2所谓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是指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为不同的业务来进行管理。注意:不能说证券业务就是银行业务、信托业务、保险业务,也不能说银行业务、信托业务、保险业务就是证券业务。也就是说,证券和银行、信托、保险活动应各有各的规则,各有各的业务范围;证券业不得直接去从事银行业务、信托业务、保险业务,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也不能直接去从事证券业务,比如不能直接买卖证券等。
3第8条是对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的规定。本条规定包括三层含义:
(1)明确证券业协会的法律地位;
(2)明确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质;
(3)明确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重点法条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详解」
1这两条是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实行核准制度和保荐人的规定。
2发行证券,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
3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但该特定对象的人数必须超过200人。注意,这里的“特定对象”主要包括发行人的内部人员如股东、公司员工及其亲属、朋友等,以及与发行人有联系的公司、机构和人员;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基金管理公司等。
4公开发行如下两种证券应当实行保荐制度:
(1)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这里需要强调两点:
其一,发行一般公司债券不需要实行保荐制度;
其二,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如依法不采取承销方式的,也不需要实行保荐制度。
(2)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
重点法条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详解」
1本条是对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核准的规定。
2须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必须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重点法条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详解」
1这两条是对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和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
2对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规定中须注意的是:“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对其规定的目的是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与其净资产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公司债券的能力。
3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是指以债券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时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债券。它兼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属性,因此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要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也就是说公司法只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作了规定。所以本条对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条件的规定仅适用于上市公司。
5第18条对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凡是具有本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第二十七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详解」
1掌握参与核准股票发行人员的四个不准行为(第23条第2款)。其中重点理解:
(1)不得与申请发行的单位有利害关系。注意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包括为股票发行人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亲属;为发行公司的投资者;与发行人或者发起人有较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为该股票发行申请提供中介服务的人员或者组织的负责人等。
(2)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这里所说的接受馈赠是指接受申请单位的金钱、实物及娱乐性消费等情形。
2需要说明的是,第23条使用了“审核”人员和“核准”人员两个词语,前者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的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根据本法规定,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后者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根据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3第25条第1款和第3款是对发行人义务及禁止性行为的规定。第25条第2款是对知情人保密义务的规定。证券公开发行前,发行人的公开信息义务: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4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5公告文件前发行人不得发行证券。
6第27条规定的风险责任分为二种:一种是发行人的责任;另一种是投资者的责任。
股票的发行人和投资者自己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例题」(2005年试卷一第77题)
甲公司的股票上市文件公告以后,一些投资者提出质疑。下列哪些质疑有法律根据?
A公告文件披露了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但没有说明他们的持股数额
B公告文件披露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但没有说明他们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C公告文件披露了最近三年的盈利情况,但没有报告公司未来三年的盈利预测
D公告文件提供了股东大会的申请上市决议,但没有提供主要债权人的同意书
[答案]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