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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重点法条精读(四)

2007-5-22 13:51

    第四章 离婚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意思分解」

    注意协议离婚的条件,以及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点。

    「重点法条」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62、90条,第134条第4款;《民诉法意见》第11~16、92~93、150~152、157、185、209条。

    「意思分解」

    诉讼离婚制度(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程序法)都十分关注的问题,当然也是司考命题者感兴趣的一个重要考点。

    这里我们只列出与诉讼离婚相关的程序性法条,而重点分解实体法规范(《婚姻法》第32~35条之规定)。

    1注意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

    2注意对现役军人和女方的特殊保护。

    3注意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

    「不要混淆」

    1注意《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的五项法定离婚原因情形中:

    (1)第(四)项之分居事实的发生原因仅限于“感情不和”,若因其他原因而致分居者,不在此限。

    (2)第四款指已被宣告失踪的情形,若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形下,另一方只提离婚之诉而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者,法院应予受理并适用公告送达(《民诉意见》第151条)。

    2注意对女方的特殊保护中,下列两情形不受“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限制:

    (1)女方提出离婚的;

    (2)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存在重大过错,双方矛盾尖锐化等。

    「重点法条」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相关法条」 《婚姻法解释(一)》第27、31条;《民诉意见》第209条。

    「意思分解」

    关于夫妻离婚后财产处理问题,应注意:

    1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

    2债务清偿规则:

    (1)个人债务,由一方财产清偿;

    (2)原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

    ①先由共同财产偿还;

    ②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约定分别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3补偿权

    约定分别所有制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补偿。

    4经济帮助义务

    (1)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无住处的(《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有权请求另一方从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2)帮助形式可以是金钱、财物,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所有权;

    (3)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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