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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高频考点及法条对照(六)——法人

2007-5-22 15:30

    [考点记忆]

    一、法人的责任能力:

    1、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法人应负的非法活动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法人变更中的责任:

    1、法人合并:包括新设合并(A+B——C)与吸收合并(A+B——A),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

    2、法人分立:包括新设分立(A——B、C)和存续分立(A——A、B)原法人债权债务,依分立协议确定分担份额,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

    三、代表人越权行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四、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一部分,不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的子公司是独立法人,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特别企业法人:

法律法规

具备法人资格

不具备法人资格

《铁路法》

各铁路局、铁路分局

火车站

《邮政法》

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

邮电所

《银行法》

人行、各商业银行总行

各银行分行、支行

《保险法》

总公司

分公司

《航空法》

航空公司、机场

    五、法人机关:

    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有意思机关(又称权力机关,如股东会)、执行机关(如董事会)、代表机关(如法定代表人)、监督机关(如监事会),无独立人格,其行为即法人的行为。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成立;

    (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上或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 依法被撤销;

    (二) 解散;

    (三) 依法宣告破产;

    (四) 其他原因。

    《民通意见》

    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9.企业法人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60.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

    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名义参加诉讼。

    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合同法解释(一)》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配套练习]

    1.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50万元组建丁一家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这里谁负“有限责任”?

    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债务

    B.大木有限公司对公司所负债务

    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债务

    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债务

    2.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0年卷二第9题)

    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D.清算法人仅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

    3.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

    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

    [答案与解析]

    1、答案C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所谓“有限责任”,指的是股东在其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2、答案C

    《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由此反推,清算法人有权实施清算范围之内的活动,即在清算范围之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1、  答案ABD

    有独立人格的是法人,机关只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财团法人因为只有财产没有成员,因此只有管理机关而没有形成团体意思的意思机关。法人分支机构不属于法人的机关。监督机关不是所有法人的必设机关,例如机关法人,财团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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