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点: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喜爱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这是在法律上承认了公信原则。
2、知识点:他物权的权能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以使有、收益为内容,权利人当然可以取得原物所生孳息的所有权。哪么质权人呢?根据担保法第68条的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3、知识点:主物与从物的区分
主物与从物是从物理上相互独立而用途上又相互联系的角度对物所进行的划分。两物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效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物,起配合作用的为从物。区分主物和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从物应随着主物的转移而转移。
4、知识点:财产所有权的性质
根据权利人是对自己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物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完全物权,具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并能够排除他人干涉。他物权只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所有权的权能,因而为限定物权。
5、知识点:添附
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原理,关于添附的处理原则是,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无约定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由原所有人共有,也可以归某个所有人所有,由其给其他当事人适当补偿。
6、知识点:埋藏物的归属
民通意见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挖掘、发现的埋葬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7、知识点: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8、知识点:拾得物的处理,及悬赏广告的问题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9、知识点: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民通第72条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知识点: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1、知识点:相邻关系的种类
根据民法理论,相邻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相邻防险、排污关系;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相邻管线安设关系;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12、知识点:地役权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知识点:不得设置抵押权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法 律教 育网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4、知识点: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比例清偿。
15、知识点: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知识点: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17、知识点: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的生效;抵押权和质权的设立
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自合同签订时生效。
以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设立法律\教育/网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非登记财产设立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8、知识点:权利质押的生效条件
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法律 教育/网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225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9、知识点:股票质押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按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20、知识点:质物所生孳息的归属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1、知识点:质权人保管质物不善的法律责任
物权法第21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22、知识点:留置的适用范围
物权法第230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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