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应。
1、遗嘱的特殊性质
(1)遗嘱是单方民事行为。遗嘱基于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决定遗嘱的成立。
(2)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民事行为。
(3)遗嘱是遗嘱人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4)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行为。
2、遗嘱的五种形式
(1)遗嘱的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2)遗嘱见证人。
①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②不能做遗嘱见证人的人的范围:A.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B.继承人、受遗赠人;C.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遗嘱的有效与无效规则
(1)遗嘱的有效规则
①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②遗嘱必须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③遗嘱内容合法。
④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遗嘱的无效规则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②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
③伪造的遗嘱;
④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⑤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⑥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的,无效。
4、遗嘱变更与撤销的方式
(1)以明示方式变更和撤销遗嘱
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只有经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人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方为有效。
(2)以推定方式变更和撤销遗嘱
①如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②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或撤销。
5、遗嘱继承的生效条件
(1)没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的效力虽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但低于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
(2)遗嘱合法有效;
(3)遗嘱继承人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没有丧失继承权,也没有放弃继承权;
(4)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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