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故意;双罚制。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法定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危险(行为)犯
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实害(结果)犯。
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同141条,结果加重犯
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同上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或明知而仍然予以销售。
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同上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严重后果
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较大损失
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严重后果
141—148条同时又140条,实际符合两种犯罪构成,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的,从重处罚。
第二节 走私罪
第151条 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 无数量要求;故意;双罚制;进出境。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核武器属于上一罪;进出境。
走私假币罪 进出境
第2款…………………走私文物罪 必须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
走私贵重金属罪 出境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进出境
第3款…………………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进出境
第152条 第1款…………………走私淫秽物品罪 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进出境。
第2款…………………走私废物罪 进境
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进出境
偷逃关税及工商税额5万元以上,如多次未经处理,累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151条从重处罚。
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税,擅自将保税货物或特定减税免税进口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本罪。
明知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走私罪论处。
与走私罪犯事前通谋,为走私犯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行为,是共犯。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故意;双罚制。
行为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同上右及划线处。
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同上,具有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
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直接故意;单罚制。
主体是单位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犯罪主体是有义务保存会计凭证、账簿、报告的自然人和单位;情节严重;故意;双罚制。
第162条……………………………妨害清算罪
客观方面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主体是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单罚制。
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直接故意(385条)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被动接受他人财物的,还必须同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数额较大两个条件。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接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按本罪处罚。
第164条……………………………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389条)数额较大
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实行双罚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直接故意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故意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如下述情形:①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或低的价格销售商品;③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06)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直接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过失。
恶意串通的,是诈骗罪共犯。金融、外贸等单位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逃汇,本罪。
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过失
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徇私舞弊的,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同上划线处
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故意
国有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主管人员,徇私舞弊,低价折股或出售,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170条……………………………伪造货币罪 直接故意
又有出售、持有、使用、运输行为的,仍只定一罪,作为本罪的一个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171条 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数额较大
行为人出售、运输、又使用的,按本款和172条数罪并罚。
第2款…………………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数额较大
第173条……………………………变造货币罪 数额较大
第174条 第1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以下皆为双罚制
第2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175条……………………………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具有金融职能的单位或个人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而只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回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结果加重犯。
第178条 第1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数额较大
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数额较大
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等
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情节严重
第181条 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严重后果;故意。
第2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同上
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故意;情节严重。
第186条 第1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前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主观方面是过失,是相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而言的,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则是明知的。
第2款…………………违法发放贷款罪
贷款给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造成重大损失;余同上划线处。
第187条……………………………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致重大损失。
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
第189条……………………………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重大损失
第190条……………………………逃汇罪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
骗购外汇罪 数额较大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从重处罚;②重复使用上述材料;③其他方法。明知骗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海关、外汇、金融、外贸等与之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其他便利;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单据而付汇、售汇的,以共犯论,从重处罚。
第191条……………………………洗钱罪 不再认定为赃物犯罪;故意;以上皆为双罚制。
具有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目的;其余犯罪所得都不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事前无通谋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同下;直接故意;双罚制。
第193条……………………………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
第194条 第1款…………………票据诈骗罪 同上;双罚制。 (177条)
①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②明知是作废的而使用的;③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④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的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⑤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177条) 同上
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177条)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②使用作废的信用证;③骗取信用证;④其他方法。
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177条) 数额较大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②使用变造的信用卡的;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④恶意透支的。
伪造信用卡并用伪造卡诈骗的属牵连犯,按重罪处罚;盗窃并使用的,盗窃罪,数额为实际使用值。
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数额较大
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同上;双罚制。 (271条)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如果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杀人罪等,数罪并罚;
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本罪共犯。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201条……………………………偷税罪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故意;双罚制。
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10%以上不满30%并且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占30%以上并在10万元以上的,加重处罚。扣缴义务人为10%且1万元以上。
第202条……………………………抗税罪 暴力、威胁方法,谩骂耍赖不是;故意。
故意造成税务人员伤害或死亡的,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过失造成的,抗税罪。
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数额较大,以下皆为双罚制。
第204条 第1款…………………骗取出口退税罪 数额较大(2002年试题)
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偷税罪;超过部分,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盗窃上述发票的,按盗窃罪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上述发票的,按诈骗罪定(25份以上)。
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8条 第1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果购买后又虚开或出售的,不定本罪,按205、206、207条定罪处罚。
第209条 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2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第3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4款…………………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同种商品上使用同种商标,情节严重。
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故意;销售金额较大。
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情节严重
第216条……………………………假冒专利罪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
用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由专利管理机关予以处理,不构成本罪。
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③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④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还包括侵犯著作邻接权人对其出版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故意。
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重大损失。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②批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批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本罪论。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
第222条……………………………虚假广告罪 故意;情节严重。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如果只是夸大商品效能,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目的为推销商品,则构成本罪。如果虚假广告只是一种手段,目的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
第223条……………………………串通投标罪
①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
②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
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情节严重,故意。
①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②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④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条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数额标准仅限于非法出版物案件、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和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案件,其他案件尚无标准。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8月16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226条……………………………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227条 第1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车票门票邮票等,数额较大
第2款…………………倒卖车票、船票罪 情节严重
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以牟利为目的,情节严重。
第229条 第1款、第2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情节严重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又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加重处罚。
第3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上述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方面是过失。
第230条……………………………逃避商检罪 故意;情节严重;以上皆为双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