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考网校 >> 司法考试复习指导 >> 刑法 >> 正文
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2007-6-8 17:41

  (1)、一般侦查羁押期限:逮捕以后,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这是基本期限。

  (2)、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②、对下列四种案件,在3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③、属于上述四种情形,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5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④、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法律教育网搜集整理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