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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知识要点总结——民事法律行为

2007-10-30 18:29

    「民通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与民事行为的关系。

    与事实行为的关系。

    法律行为的分类。

    出题角度:

    1 判断一个行为是事实行为,还是民事法律行为。

    2 判断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属性。

    「民通58条」无效民事行为

    出题角度:法律适用。

    1 《合同法》第47条与《民法通则》第58条第2项有冲突,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此种情况下,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如果是单方行为,适用《民法通则》无效的规定;如果是双方行为(合同),适用《合同法》效力未定的规定。

    2 《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规定因欺诈而引起的民事行为无效,而《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欺诈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附撤销权的有效合同)。此种情况下,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如果是单方行为,适用《民法通则》无效的规定;如果是双方行为(合同),适用合同法可撤销的规定。

    3 《民法通则》第58条第4项规定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担保法解释》第69条是关于可撤销的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此时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处理。

    「民通59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出题角度:除斥期间的起算

    《民通意见》第73与《合同法》第55条第(一)项规定的关系。例子:因重大误解实施的单方行为。

    「民通60条」部分无效

    出题角度:判断具体案件中有无部分无效的情形。

    1 定金超高。

    2 租期超长。

    3 利率超标。

    4 流押。

    5 流质。

    〖民通62条〗附条件的行为。

    「合同法45条」附条件的合同

    出题角度:

    1 条件与期限的区别。

    2 不能条件与既成条件对行为效力的影响。

    3 条件之拟制。

    「合同法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与《民通意见》89条的关系。

    出题角度:买受人是否能够善意取得。

    例子:

    与物权行为的区别。

    「合同法52条」无效事由

    出题角度:

    1 判断无效事由并存时合同的效力。

    2 超过营业范围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3 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

    「合同法53条」免责条款的无效事由

    出题角度:判断条款的效力。

    例子:如果不慎造成了违约,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54条」撤销事由

    出题角度:

    1 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别。

    2 欺诈对合同效力和其他民事行为效力的影响。

    3 第三人的欺诈,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4 显失公平与情势变更(履行中的不公平)。

    「合同法55条」撤销权的消灭

    出题角度:

    1 起算时间。

    2 默示放弃。

    「合同法57条」无效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

    出题角度:判断哪些条款独立存在。

    例子:效力未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合同法58条」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效力未定(未被追认)财产后果的处理

    「合同法59条」追缴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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