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2008-2-28 10:31 来源:法律教育网 

  

相邻关系  

地役权  

法律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的规定旨在界定所有权的范围,虽对原土地所有权进行了扩张或限制,但仍然是所有权制度的一部分,而并不构成新的、独立的物权   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类型  
产生原因不同   相邻关系是所有权内容的延伸或限制,这种延伸或限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地役权则由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之间基于契约产生,且无须登记  
作用不同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对土地间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它并没有超越所有权的范围,至多是所有权的扩张   地役权是在这种最小限度的调节之外的一种更广泛的调节,主要依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对于相邻关系具有弥补其不足的作用  
有偿无偿不同   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除非权利人行使权利给邻人造成损失,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是无偿的   地役权的有偿或无偿则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双方可在契约中自由约定  
是否需登记不同   相邻关系系由法定,所以其成立与对抗第三人,无须登记便可当然发生   地役权作为物权之一种,采取自愿登记原则,但是登记的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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