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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46—52条记忆窍门

2007-12-25 13:48

  《物权法》第五章第46-52条规定了一些财产的所有权问题,但是这里因为法律用语不同,显得很乱,下面就法条的规定做一下汇总,便于大家记忆。

  确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国家所有权的硬性规定,|法;律.教/育网\原创|没有任何例外)有4条,分别是:第46条、第47条第一款前半部分、第50条、第52条。

  汇总起来就是: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毫无例外地属于国家所有。

  可能属于国家所有,也可能属于集体所有的规定有1条:第48条。

  汇总起来就是: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只能归属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个人不可以享有。一般情况是归国家所有,但是如果|法;律/教育,网\原创|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则按照法律规定。

  其他规定有4条,分别是:第47条第一款后半部分、第49条、第51条、第52条第二款的规定。这4个法条立法时的用语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汇总起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属于国家所有。

  希望以上汇总能对大家记忆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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