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理期限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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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
| 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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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 |
2—7个月 |
| 补充侦查 |
2次为限,每次1个月 |
| 审查起诉 |
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 一审 |
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四类案件可延长1个月 |
| 自诉 |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
| 简易程序 |
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
| 二审 |
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四类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法院决定。 |
| 再审 |
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
| 总结:一审和二审一样,自诉和再审一样 |
二、审理期限计入与不计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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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入 |
计入 |
1、确定管辖 2、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3、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4、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5、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
1、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