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考网校 >> 司法考试复习指导 >> 刑法 >> 正文
08司法考试大纲刑法重要考点——特殊期间总结

2008-5-2 10:46

  一、审理期限的比较:

 

期限

立案  
侦查 2—7个月
补充侦查 2次为限,每次1个月
审查起诉 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一审 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四类案件可延长1个月
自诉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 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二审 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四类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法院决定。
再审 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总结:一审和二审一样,自诉和再审一样

  二、审理期限计入与不计入总结

不计入

计入

1、确定管辖
2、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3、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4、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5、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1、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