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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答疑精华之公司法

2007-10-31 9:43

  索引:

  1.对规定的理解。

  2.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

  3.股东权利

  4.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5.公司章程约束的对象。

  6.公司转投资问题。

  7.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9.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

  10.一人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

公司法专题

  1.【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请问如何理解转投资以及该规定中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法|律|教育 网原创

  【解答】这是关于公司对外转投资的限制规定。所谓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成员的行为。公司转投资,对于分散经营风险,调整产业结构,节约交易成本和稳定经营权有着重要意义,是顺应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需要的一种正常现象。此外,通过转投资以及由此产生的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公司,将有利于建立并巩固企业之间的联合,形成稳固的企业集团。

  对于公司转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是指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只能以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不得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甲公司对外与乙公司进行合伙联营,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公司对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投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不合法的,因为公司不能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人。

  综上,公司只能向其他公司投资,并且承担有限责任。法/律教\育网原创

  2.【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请问如何理解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

  【解答】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法律教育网原创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问题】如何理解股东权利?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权利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解答】股东权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问题】公司成立为何要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解答】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国公司立法均要求设立公司必须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公司章程是公司对政府作出的书面保证,也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没有章程,公司就不能获准成立。

  (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

  (3)公司章程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及细则,是公司内外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规定的股东的权利义务和确立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对内进行管理的依据。法 律教 育网原创|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向第三者表明信用和相对人了解公司组织和财产状况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向外公开申明的公司宗旨、营业范围、资本数额以及责任形式等内容,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

  (4)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进行的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5.【问题】依据现行《公司法》规定,目前公司章程对公司哪些人员具有约束力?

  【解答】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所谓公司章程的约束力,是指公司章程对哪些人发生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2)对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制定的,是股东之间的共同约定,因此对股东也具有约束力。这里的股东既包括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也包括后加入公司的股东。

  (3)对董事、监事具有约束力:由于董事和监事是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应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4)对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是新《公司法》特别明确的地方,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6.【问题】如何理解“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解答】这里是公司转投资的问题。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公司可以转投资,即向其他企业投资。例如:甲、乙、丙投资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又与B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此时,C公司就是A公司和B公司转投资所产生的公司。

  但是,这种转投资涉及到公司的权利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特别明确,公司转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也就是说,公司作为法人向其他公司的投资,必须是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不得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以上的例子中的A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与其他企业投资设立合伙型的联营企业,并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话,是不符合该规定的。

  7.为何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解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资本,否则就是属于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应该进行相应的处罚。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同时,公司一旦成立,股东的出资就成为公司的财产,即股东的出资形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保证。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到位,是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促进公司发展,保证公司必要的偿还债务能力,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条件。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之和,为了方便公司设立,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公司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因此更应该保证公司的资本。因此,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不得抽逃出资,使公司财产减少,以防止因股东抽逃出资而减少公司资本。当然,不得抽逃出资不等于绝对的禁止,如果股东想撤回在公司的投资,可以按照公司法允许的方式,实现出资的撤回,如股东将自己在公司的出资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与其他股东协商并经股东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等,在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撤回自己在公司的投资。

  8.【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哪些?如何进行分类?

  【解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分为以下几类:

  1.投资经营决定权

  这是指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作出决定。

  2.人事决定权

  股东会有权选任和决定本公司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对于不合格的董事、监事,有权予以更换。

  3.重大事项的“审批权”

  重大事项审批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1)审议批准工作报告权。股东会有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和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2)审议批准经营管理方面方案权。即公司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批。法律教育网原创

  4.重大事项“决定权”

  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5.公司章程修改权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因此应当由股东会修改,而不能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修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其他职权。

  这里的其他职权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其他特别的职权。

  9.【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包括哪些?

  【解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解释】该职权是指监事有权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查和核实,看其所制定表册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解释】监事如果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情形的,有权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建议罢免董事的,应当向产生该董事的机构如董事会提出;建议罢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应当向董事会提出。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解释】监事会、监事有权直接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如提出建议罢免董事的议案等。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解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监事会、监事有权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公司损失。法律 教 育 网原创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0.【问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设立股东会?股东通过何种方式作出重大决策?

  【解答】根据新《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主体的唯一性有助于简化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之一就是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只有一个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重大决策时,应该采用公示的方式,即股东作出《公司法》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这里的“决定”主要是指的: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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