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案 条件 |
“应当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
| “不予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 |
| 立案 监督 |
(1)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2)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3)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4)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