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 |
| 适用 对象 |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符合逮捕条件的被拘留人;(5)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而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其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6)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8)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立即交付执行的。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同取保候审 |
| 决定 机关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 同取保候审 |
| 执行机关 |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 同取保候审 |
| 期限 | 12个月 | 6个月 |
| 义务 | (1)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2)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3)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4)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1)(2)(3)同取保候审;(4)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5)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