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考点与实例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

  1、诉讼权利的相同性

  即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相同的。如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参与庭审、申请回避等权利;

  2、诉讼权利的对应性

  即因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不同而使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不能同等时,需要相对应。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则相应有答辩权,以及反诉权。原告可以提出放弃或变更请求,被告就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等。因此,诉讼权利平等实质上反映的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注意: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只是指诉讼地位的平等,而不是原被告之间诉讼权利的相同。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规定,表明同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与中国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因当事人是外国人而限制或扩大其诉讼权利,或者减少或加重其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国公民、企业或者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这一规定表明对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遇有外国法院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权利的,中国法院也相应地限制该国公民、企业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

  注意:同等原则可以看成是国民待遇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具有普遍适用性;对等原则可以看成是国际法上报复的反映。报复的适用是有针对性的,它只针对相应的国家,而不涉及第三国。同时注意平等、同等、对等三原则的区别,平等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的平等。

  [例]:外国人甲在我国人民法院参加诉讼,依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甲与我国公民一样,可以行使起诉、答辩、辩论、提供证据、委托代理人等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不因其为外国人而对其加以限制。这体现的是民事诉讼中哪项原则?

  A、平等原则                   B、同等原则

  C、对等原则                   D、协同原则

  答案:B

  (三)调解原则

  关于调解原则有以下几方面含义:

  1、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都可以主持调解,包括一审普通程序、一审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

  注意: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2条,下列程序中不得适用调解:

  (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4)执行案件。执行中只有执行和解。

  2、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

  3、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注意应当将调解原则和调解制度结合起来。

  注意:调解作为必经程序的有两种情况:

  (1)根据《民诉意见》第92条,离婚诉讼应当调解;

  (2)根据《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第14条,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四)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2条对辩论原则作了规定,辩论原则的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参加者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2、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质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3、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4、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全过程,而不仅仅是限于辩论阶段;

  5、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方便;

  6、人民法院应当重视辩论的作用,未在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注意:在非诉程序中,辩论原则是不适用的。或者由于没有对立的对方当事人,或者因为非诉程序本身决定了无需适用辩论,比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等等。

  [例]:下列哪些选项正确地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

  A.辩论权的行使,不仅仅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而且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B.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

  C.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

  D.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也属辩论的一种形式

  答案:ABCD

  (五)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条对处分原则作了规定,处分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处分权为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依法行使处分权;

  2、当事人处分的内容,是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3、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4、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进行监督。撤诉须经人民法院同意,包括撤回起诉和上诉。

  注意: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有处分权,只不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某些权利是受到限制的;处分权包括对程序权利的处分,而且对实体权利的处分通常通过处分程序权利来实现。

  (六)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4条对检察监督原则作了规定,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是:

  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就现行民事诉讼法而言,人民检察院不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也不具体参与通常的民事诉讼活动;

  2、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具体方式,是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进行哪方面的监督?

  A.只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B.既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也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

  C.只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D.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进行全面监督

  「答案」C

  (七)支持起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5条对支持起诉原则作了规定。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的条件应当是:

  1、限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2、支持起诉者应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3、被支持的受害人没有起诉;

  4、支持的形式:一般是道义上或物质上的,支持起诉者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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