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

一般地
域管辖  
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特殊地域管辖   经过行政
复议案件  
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1变更主要事实和证据
2变更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
3变更处理结果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  
不动产案件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限制人身
自由的行
政强制措
施案件  
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如果被侵犯财产权的相对人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对人对上述行为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所在地法院和原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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