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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答疑精华之法理学、宪法专题

2007-10-31 13:42

  索引:

  1.法的四个价值排序。

  2.法律规则的分类。

  3.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4.公民人身自由的含义。

  5.法律的价值判断与法律的事实判断的区别。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的职权。

  7.例题。

  8.法的预测作用和法的指引作用。

  9.“较大的市”。

  10.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的确定。

法理学、宪法专题

  1.【问题】法的四个价值是如何排序的?

  【解答】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依价值位阶原则将价值排序,由高到低为:自由、正义、秩序、利益。

  2.【问题】法律规则是如何分类的?

  【解答】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法律规则作如下分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这是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所作的分类。授权性规则即在法律规则中专门规定一定的组织和个人有权做什么、[法律教|育网原创]可以做什么的规则。如男女公民达到一定的年龄可以登记结婚。义务性规则即以明确肯定的形式规定一定的主体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如《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去登记,再如《宪法》第56条规定,公民行使自己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权益。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合在一起就是义务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这是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作的分类。确定性规则即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委任性规则即规则本身并不提供具体的规则,而是把具体的规则委任其他有关主体来产生和制定。如许多法律法规规定,某些问题在部队可以由部队自己解决,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性规定解决等等,这就是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即原来已有此种规则,但其不具有法的效力,并且国家还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者暂时难以作出有效的规定,此种情况下,用法律法规的形式专门规定关于这些规则在有的情况下,有关方面也可作为解决问题的根据。如我国《矿山安全法》规定解决矿山安全方面事故的问题,可以适用矿山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这是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作的分类。强行性规则是指义务性规则。任意性规则主要同作为个人的社会主体的权利相联系的规则。注意:一定是同个人、而不是同组织或国家机关相联系的权利规则。

  3.【问题】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解答】首先是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1988年宪法修正案是修改最少的,有两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在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二是删去第10条第4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对宪法也做了修改。这一修正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1)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5)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了第三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宪法进行第四次修正。(1)重要思想上注意的,从原来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以外,又增加了“三个代表理论为指导思想”。(2)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结构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4)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5)将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的规定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6)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7)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8)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9)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法律|教育网原创}(10)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11)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4.【问题】公民人身自由的含义。

  【解答】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四个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安全、通信自由、通信秘密。

  狭义的人身自由是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不受非法的逮捕、拘留、搜查、拘禁的自由。

  (1)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2)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

  人格尊严是对人权的一种更高的要求,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一个绝对权利。宪法规定:禁止以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是一个相对权,而不是一个绝对权。通过保护住宅来实现人身权的保护。国家宪法规定,禁止非法做两件事:一个是非法搜查公民的住宅;一个是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与其他主体之间传递消息和信息不受国家非法限制的自由。

  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和邮件等信息传递形式),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为了保护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通信内容进行检查。

  5.【问题】法律的价值判断与法律的事实判断有何区别?

  【解答】价值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法律|教育网原创]、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事实判断,是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1)判断的取向不同。法律的价值判断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比如,对公平优先还是价值优先的判断;事实判断的结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比如,法律的强制性就是法律的基本属性。

  (2)判断的纬度不同。法律上的价值判断,带有很强的主观性;法律的事实判断排除了主观因素的影响。

  (3)判断的方法不同。法律上进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应然层面;法律的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属于实然层面。

  (4)判断的真伪不同。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经历历史的考验;法律的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看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6.【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的职权。

  【解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修改宪法;(2)监督宪法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4)解释法律;(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17)决定特赦;(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法律教育网,原创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问题】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该法律条文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

  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解答】本题答案选A.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合同法》第41条的内容可知该条文规定的内容不是法律原则,而是法律规则,A不正确。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追求的是法的效率价值,而对法的正义价值有所忽视,B正确。根据该条文的内容可知,该条文规定的是对格式条款解释的一般标准和方法,同时也体现了对法的价值冲突加以解决的含义,(法}律教^育网原创)故CD理解正确。

  8.【问题】法的预测作用和法的指引作用。

  【解答】法律的预测作用表现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一般而言,它分为两种情况:①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预计对方当事人将如何行为,自己将如何采取相应的行为。②对行为后果的预测。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是会受到国家肯定、鼓励、保护或奖励的,还是应受法律撤消、否定或制裁的。法律具有预测作用是与法律的规范性、确定性特点相联系的。

  法的指引作用表现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律的指引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因此,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也相应有两种方式:①确定的指引。它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法律要求人们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积极的义务(作为义务);法律要求人们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如果人们违反这种确定的指引,法律通过设定违法后果(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来予以处理{法律教育网,原创},以此来保障确定性指引的实现。 ②有选择的指引。它的涵义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可以选择的模式,根据这种指引,人们自行决定是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这是一种按照权利性规则而产生的指引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也可分为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划分;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所进行的分类。

  9.【问题】“较大的市”有哪些?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较大的市作了明确的规定,即:(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城市。这三类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其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在《立法法》制定以前,较大的市仅特指上述第三类城市,它由国务院根据省(区)人民政府的请求而个别批准确认,从而授予这些城市地方立法法律教育网,原创权。第一类城市的立法权早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确定,第二类城市则由全国人大专门授权而享有立法权(从1992年到1996年已先后向深圳、厦门、珠海、汕头四个特区授权)。

  10.【问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的怎么确定的?

  【解答】《选举法》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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