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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 |
《维斯比规则》的补充 |
《汉堡规则》的补充 |
中国海商法的规定 |
| 提单的证明力 | 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 对托运人是初步证据,对提单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 —— | —— |
|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 (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 | 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 (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航行过失可以免责) | |
| 责任基础 | 不完全过失责任(航行过失免责) | 完全过失责任、推定过失责任 | 不完全过失责任,同海牙 | |
| 承运人的免责 | 包括承运人的驾船管船过失(共17项) | (1)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2)取消了火灾的免责(但是需要索赔人证明承运人、雇佣人、代理人的过失,可行性不强) |
航行过失免责+无过失免责,不包括火灾过失免责(少于海牙,多于汉堡) | |
| 责任期间 | “钩至钩” | 收到交 | (1)散货,装到卸 (2)集装箱运输,接到交 | |
| 赔偿限额 | 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 | 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法郎,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高者为准(在《海牙-维斯比议定书》中将单位改为特别提款权,即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 | 每件或每公斤835特别提款权,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高者为准 | 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同1968维斯比规则) |
| 索赔时效 | (1)提货时发现,当时提出 (2)损害不明显,3日内提出 |
(1)提货时发现,次日提出 (2)损害不明显,15日内提出 (3)迟延交付应在收到货后连续60天内提出 |
(1)提货时发现,当时提出 (2)损害不明显7日内提出,集装箱15日内提出 (3)迟延交付应在收到货后连续60天内提出 | |
| 诉讼时效 | 1年,自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算 | 1年,双方协商可延长。对第三者的索赔期限,还有3个月的宽限期 | 2年,双方协商可延长。对第三者索赔90日宽限期 | 1年 |
| 货物的适用范围 | 不适用于舱面货和活牲畜 | (1)可以依约定、惯例、法律在舱面装货,若擅自则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对于活牲畜承运人可以免责,但须证明已按托运人的特别指示行事 |
同汉堡规则 | |
| 公约适用范围 | (1)适用于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 (2)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注意不适用于租船合同) |
(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 (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 |
(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2)当事人合意选择该公约 (3)装货港、卸货港、备选卸货港位于缔约国 (4)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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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重要) | —— | 承运人责任限制,同样适用于其代理人、雇佣人 | (1)首次承认了善意保函的相对效力(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 (2)迟延交货的责任 |
(1)承运人责任限制,同样适用于其代理人、雇佣人 (2)过失造成迟延交货的责任 |
中国海商法规定的总结:实质问题同海牙,形式问题同汉堡,维斯比。倾向于保护承运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