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内容:要素、部门、体系、权利与义务(一)

  (一)法的要素

  l、法律规则

  (1)逻辑结构(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

  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它包含两个方面:

  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可分为三种:

  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规定的人们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该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后果分为两种:

  (2)法律规则的分类

分类标准 类 别 举 例
规则的内容规定(主要是行为模式)不同  授权性规则  职权性规则  有………职权 
权利性规则  有权……,享有……的权利;可以…… 
义务性规则  命令性规则  有…… 义务,须得……,要……,应……,
必须…… 
禁止性规则  禁止……,不准……,不得……,不应当……,严禁……,不要…… 
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  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 
委任性规则  由其他机关制定规则 
准用性规则  把规则的内容指向了其他规则,参照…… 
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  强行性规则  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容许更改 
任意性规则  允许自行选择、协商确定行为的模式

  2、法律原则

分类标准 类 别 特 征 举 例
产生的基础  公理性原则  以法律原理构成  法律平等、诚实信用、无罪推定、罪刑法定 
政策性原则  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虑制定的原则,具有时代性、民族性针对性  如四项基本原则、计划生育原则、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等 
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基本原则  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  宪法中的各种原则 
具体原则  适用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 
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实体性原则  涉及实体问题的原则  实体法中的原则 
程序性原则  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  “一事不再理” 

  3、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内容  一般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其内容明确而又具体,法律规则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目的是防止或削弱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法律原则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为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一定的余地 
适用范围  某一类行为  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他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适用方式  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  不以全有或全无之方式应用于个案,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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