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唐律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区分自首与自新、重罪不适用、免罪但应还赃、不实不尽不全免
3、类推: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国籍同属人,国籍异属地)
三十二、宋立法:
刑统: 宋太祖,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律令合编编敕:始于太祖,仁宗前“律敕并行”,神宗后“以敕代律”;神宗设“编敕所”。
三十三、宋代婚姻:
五服以内禁结婚,州县与部下、百姓禁婚;允许离婚改嫁。
三十四、宋代继承
夫亡妻在,立继从妻;夫妻俱亡,命继从尊。女未出嫁四分三,独留一份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遗腹继承等亲生。
三十五、宋买卖契约
绝卖——一般买卖。
活卖——附条件,条件完成,买卖成立,类似典卖。
赊卖——商业信用/预付方式,收取价金。
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合法有效。
三十六、宋代租赁契约
租、赁或借:房宅。
庸、雇:人畜车马。
三十七、宋代借贷契约
借:使用借贷
贷:消费借贷
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
出举:要付息的消费借贷。
三十八、宋刑罚:
折杖法:笞杖徒流方可折,折成臀脊杖;反逆、强盗不适用
配役:,为流刑而配;刺配;黥刑的复活;太祖偶用,仁宗后常制。
凌迟:始于西辽,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法定死刑,《大清现行刑律》 废除。
三十九、唐:
法官回避:《唐六典》“鞫狱”。
保辜:限时内受伤者死去,定杀人罪;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者,定伤人罪。
四十、宋:
翻异——人犯否认口供
别勘——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
《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四十一、元
四等人:蒙古、色目、汉、南
蒙汉异法:元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汉人、南人诉案——刑部,同罪异罚。
烧埋银制度
四十二、明清立法
1、《大明律》 (朱元璋;七篇。)
2、《明大诰》(《尚书?大诰》;加重;法外用刑;重点治吏;空前普及)
3、《大明会典》(英宗;行政法典)
4、《大清会典》 (康、雍、乾、嘉、光)
5、《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四十三、 例——清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编入《大清律例》。
2、则例-行政部门或专门事务的单行法规汇编。
3、事例-皇帝的“上谕”/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建议。
4、成例——定例,整理编订的事例\单行法规。统称,条例+行政单行法规。
四十四、明
1、创奸党罪
2、充军刑,分本人终身充军、子孙永远充军两种
3、刑罚从重从新(与唐律比):重其所重——贼盗及钱粮;轻其所轻——典礼 及风俗教化。
四十五、会审制度(唐)
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地方或中央重大案件都堂集议制:重大死刑案件——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
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地方不便解往中央的案件
四十六、 会审制度(明)
三司会审: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会审。
九卿会审(圆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朝审-霜降,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源于此。
大审-司礼监、5年。
四十七、会审制度(清)
秋审-死刑复审制度
朝审-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复审,结果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热审-京师笞杖刑案件重审。
四十八、清末修律: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妨害国交
2、《大清新刑律》: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