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制史73个考点大汇集(二)

  三十一、唐律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区分自首与自新、重罪不适用、免罪但应还赃、不实不尽不全免

  3、类推: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国籍同属人,国籍异属地)

  三十二、宋立法:

  刑统: 宋太祖,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律令合编编敕:始于太祖,仁宗前“律敕并行”,神宗后“以敕代律”;神宗设“编敕所”。

  三十三、宋代婚姻:

  五服以内禁结婚,州县与部下、百姓禁婚;允许离婚改嫁。

  三十四、宋代继承

  夫亡妻在,立继从妻;夫妻俱亡,命继从尊。女未出嫁四分三,独留一份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遗腹继承等亲生。

  三十五、宋买卖契约

  绝卖——一般买卖。

  活卖——附条件,条件完成,买卖成立,类似典卖。

  赊卖——商业信用/预付方式,收取价金。

  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合法有效。

  三十六、宋代租赁契约

  租、赁或借:房宅。

  庸、雇:人畜车马。

  三十七、宋代借贷契约

  借:使用借贷

  贷:消费借贷

  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

  出举:要付息的消费借贷。

  三十八、宋刑罚:

  折杖法:笞杖徒流方可折,折成臀脊杖;反逆、强盗不适用

  配役:,为流刑而配;刺配;黥刑的复活;太祖偶用,仁宗后常制。

  凌迟:始于西辽,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法定死刑,《大清现行刑律》  废除。

  三十九、唐:

  法官回避:《唐六典》“鞫狱”。

  保辜:限时内受伤者死去,定杀人罪;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者,定伤人罪。

  四十、宋:

  翻异——人犯否认口供

  别勘——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

  《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四十一、元

  四等人:蒙古、色目、汉、南

  蒙汉异法:元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汉人、南人诉案——刑部,同罪异罚。

  烧埋银制度

  四十二、明清立法

  1、《大明律》 (朱元璋;七篇。)

  2、《明大诰》(《尚书?大诰》;加重;法外用刑;重点治吏;空前普及)

  3、《大明会典》(英宗;行政法典)

  4、《大清会典》 (康、雍、乾、嘉、光)

  5、《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四十三、 例——清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编入《大清律例》。

  2、则例-行政部门或专门事务的单行法规汇编。

  3、事例-皇帝的“上谕”/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建议。

  4、成例——定例,整理编订的事例\单行法规。统称,条例+行政单行法规。

  四十四、明

  1、创奸党罪

  2、充军刑,分本人终身充军、子孙永远充军两种

  3、刑罚从重从新(与唐律比):重其所重——贼盗及钱粮;轻其所轻——典礼 及风俗教化。

  四十五、会审制度(唐)

  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地方或中央重大案件都堂集议制:重大死刑案件——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

  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地方不便解往中央的案件

  四十六、  会审制度(明)

  三司会审: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会审。

  九卿会审(圆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朝审-霜降,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源于此。

  大审-司礼监、5年。

  四十七、会审制度(清)

  秋审-死刑复审制度

  朝审-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复审,结果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热审-京师笞杖刑案件重审。

  四十八、清末修律: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妨害国交

  2、《大清新刑律》: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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