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北京各级法院,平均年龄为38岁,而在某些基层法院平均年龄仅为三十二三岁,而派出法庭往往年龄更轻,甚至不乏毕业刚两年,二十七八岁的“娃娃法官”。
法官年轻化是近年来法院一系列选任制度的改革举措的结果。
以前构成法官主体的是复员军人、司法学校学生难以进入法院,而成为法官更是因为有了统一的司法考试而变得难上加难。现在,取而代之的是大批受过法学专门教育、刚从校门走出来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手持学士、硕士甚至博士的学位,心怀公平、正义,给法院带来了很多新鲜血液。由于他们受到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有着更为扎实的法学功底,因此比别人更容易通过司法考试。在法官素质和法学素养不断提升的同时,法官的年龄也着实“年轻化”了。
众所周知,在大多数法治发达的国家,法官一职始终由年长者把持着。美国历史上不乏四十多岁的年轻总统,但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往往都是五六十岁,甚至年逾古稀,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
无独有偶,在英国和德国,法官也普遍是高龄人员,甚至在原始的初民社会中,虽没有国家正式任命的法官,但在部族纠纷中进行调解、判断是非曲直的也往往是该部族的长者。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那么多国家、社会都不约而同地选择“高龄法官”,这决不是偶然的现象。
第一,司法是判断是非公平、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必须要有很高的法律水平和很高的道德修养,这些往往需要经过多年的学习和磨练才能习得,因此任命为法官时一般年龄较大。
第二,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司法理性乃是一种基于经验的“技艺理性”。这种经验,需要从案例的研究、司法技巧的学习以及人情世故的通达中慢慢积累起来,这种对于法律精神的和人情的把握恰恰无法从法学教科书中学来。
第三,法官需要位于两造之间居中裁判,法律需要兼顾社会秩序、公平与个人自由的规范,需要的是保守、平和、冷静和持中,而年轻人多易冲动、易偏颇,容易激进蛮撞、冲动、用情。而法官在庭审中感情流露往往会为另一方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猜想,以为法官与对方同悲同喜是双方有过案前接触和交易,从而对判决的公正和可信度发生怀疑。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恰恰是没有感情的。
第四,更为重要的是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表现为法官判断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是非曲直,它对人世经验和社会阅历有着高度的依赖。法官只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法律的判断往往需要兼顾人情冷暖,而离婚等案件更是要关系到诸多人生的体认,只有高龄的长者才能做出较为智慧的判断,而且判决也比较容易令人信服。因此,一个好的法官不仅应当是一个好的法学家,还应该是一个好的历史学家、好的先知、好的哲人。
事实上,刚从学校毕业的学生的实践知识、社会经验和人生的阅历都十分有限,这有可能导致高学历的年轻法官却做出比较理想化甚至是片面的判断,特别是让一个未婚的法官去审理离婚或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案子本身就有极大的讽刺性。
外国法官的高龄不仅仅是一种法治的传统,是几百年法治经验积淀的结果,而且有这确实的制度保障。因此如何改变法官越来越年轻,甚至出现娃娃法官的状况除了必须改变“法官年轻化”的思想外,还必须从制度上加以保证。以下三项措施是值得改革者关注的:
其一,改革法官退休制度。国外法官的退休年龄都比较高,英国是75岁,巴西、荷兰是70岁,希腊是65至67岁,法国的一般法官是65岁,首席法官是70岁。西方国家的“老法官”、“老男人”现象,与我们一度推行的“法官年轻化”,法官40岁当法院院长、不到60岁就退休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可以考虑高等级法院法官(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实行终身任职制,推迟低级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龄(如70岁退休)。
推迟法官退休年龄将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和非货币收益,有利于吸引最优秀的法律职业者担任法官,多出10年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机会。
其二,完善法官的任职和升迁制度。在以往的实践中,各级法院在缺少人员的情况下都直接录用应届毕业生,这样必然导致一大批年纪轻轻没有实践经验,缺乏人生阅历的学生娃进入法院,甚至是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这不仅影响法院审判质量的提高,导致各级法院法官之间的素质没有明显差别,而且导致基层法院法官缺乏升迁机会而向其他行业大量流失,的确是法院的重大损失。
今后,可以尝试设立法官遴选机制,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有多年基层法院审判经验的法官中遴选,高级法院则从中院遴选,而基层法院则可以从从业有年、经验丰富、品德高尚、操守好的律师中遴选。美国的法官都是从资深律师中选拔出来的,而能做到资深律师的水平,没有个十年八年是不行的。而他们的法律学习资格则是一般本科毕业后,也就说,一个学生起码也应该在22岁以后才有学习法律的资格。而经过三到七年的法律学习,再加上至少八年的律师生涯,一般法官的工作起始年龄起码也而立之上了。这种制度安排不仅可以提高法官的素质,而且法官的年龄、阅历也都有了一定的保证。
其三,保证法官队伍的稳定性。全世界恐怕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官会像我国那样大批地改行去做律师。吸引高级法律人才进入法官行业,并且保证他们的稳定是提高法官年龄、提高法官素质的重要保证。
而要对年薪数十万的高级法律人才产生吸引力,首先要保证法官的收入。法官的收入不必与律师相当,但是须与同龄的企业工作人员相当,而不应当按照行政级别去限制法官的收入。
另外,必须提高法官的地位。除了收入外,法官的地位也亟待提高,改变行政管理的体制,逐渐实现法官的真正独立,使法官享受独立的不受干涉的审判权。
最后,改革目前的法官级别,使得法官的级别同其审判年限更加紧密的加以联系,而不以行政级别来管理法官。
当然,我国法官年轻化有诸多的历史和社会背景,因此提高法官年龄的努力也需要在诸多配套制度健全后方能见效,提高法官年龄也并非一个终极的目标,但是只有提高法官任职条件、提高法官地位,进而吸引更多资深的法律人进入法院,成为法官,法院的权威才能得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日臻完善。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胡昌明